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可复制性是对作品形式的要求,独创性是对作品内在的要求,认定作品构成的核心在于认定独创性的存在。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对美术作品相似性的比对可以借鉴注册商标相似的比对方法,即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坚持整体比对与要件比对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因为注册商标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图案,与美术作品,特别是绘画作品的比对是本质相同的,可以比照适用。
美术作品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要有特定的内容,二是要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特定内容为实质要件,表达方式则为形式要件,二者缺一即不成其为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除必须具备上述两个要素外,还必须具有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未对独创性进行任何解释和说明,同时学术界对独创性的理解尚不统一,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对著作权案件来讲,特别是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更是正确审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确认了作品是否有独创性以后,才会涉及到当事人是否能主张权利、权利归属及是否侵权等问题,因此正确认定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正确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一件美术作品只要在表达形式上具有创造性就应受到保护,著作权法并不要求表达形式必须是新颖的。美术作品也不具有排他性,如果不同作者各自独立完成一件相同或相似作品,只要它们具有创造性,便应受到保护。著作权法中的创造性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并大大低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一件作品只要与现存作品具有细微差别即可受到保护。只要美术作品是作者直接创作而产生的,是作者思想感情的体现,不是单纯摹仿或抄袭他人的作品,即使与他人的作品有某种相似或雷同之处,也不影响其所享有的著作权。认定独创性的唯一标准在于一部作品有别于其他作品所应体现的特异性、未抄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