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有:
1、反对人民民主专政、违反政府现行政策和法律、法令的;
2、煽动对民族和种族的歧视和压迫、破坏民族团结的;
3、妨碍邦交、反对世界和平、宣传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的;
4、泄露国家机密的;
5、宣扬犯罪行为、危害人民健康、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破坏公共秩序的;
6、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的;
7、其他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
另外如下作品是不能申请版权保护的: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不受保护:
1、作者为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汇编权、放映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该保护期限过后作品不受保护。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