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
作者完成创作后,即取得著作权,并且能够对抗第三人的侵权活动。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将尚未与公众见过面的作品,以任何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这里的"任何方式",是指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它可以是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著作权法》第十条);这里的"不特定公众"应理解为范围不特定的听众或观众,那种在与作者存在某种关系的特定的公众中公开作品,只要作者无发表的主观意愿,仍不能视为公之于众。
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对他人侵权行为进行诉讼,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建议著作权人可以委托小盾知识产权公司进行作品登记。
作品登记的好处”
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