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内容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删除原来对非法出版物不予以保护的条款,增加规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修订前后对比如下:
修订前: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修订后: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该等修订实际上是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进行的,在某种程度体现了国际法律规则对境内法律的影响。
二、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出质的登记管理部门
本次修订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具体内容如下: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该规定与物权法中关于著作权出质的登记相对应。《物权法》的规定为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内容如下: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