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该著作权即会产生。
美术作品版权保护作品中的每个元素,包括颜色。
但不能单从作品颜色来认定两件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因为著作权法有规定:如果不同作者各自独立完成一件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只要美术作品是由作者直接创作而产生的,是作者思想感情的体现,而不是单纯模仿、抄袭他人的作品,即使与他人的作品有某些相似或雷同之处,也不影响其著作权,也应收到著作权保护。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法可以分为如下几点:
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
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
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
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对于侵权人行为的确定有如下几点:
1、接触权利人的作品
权利人要主张他人抄袭,必然要证明别人接触过自己的作品。当然,证明的途
径有很多,如出版过作品就可以做一种推论。
2、剽窃权利人的作品
对剽窃行为的认定,实际上就是以对权利人的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的对比的方
式来完成的,即首先确定权利人的权利保护范围,也就是将权利人作品的独创
性部分与被控侵权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然后通过对比来衡量二者之间是
否具有“实质性的相似”。
当然如果被诉侵权,被控侵权人也可以采用如下方式进行答辩:
1、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理的使用: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
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
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
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
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
、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三条规定:“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
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
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
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
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
、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少量性使用
(一)是看被使用作品的量有多大。剽窃的构成应当具有一定的量上的要求,
具体标准应具体依案情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