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
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逐渐加大,公民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越来越多,重要性也越来越关注,同时知识产权维护意识不断的增强,对于我们来说这是好的开端,知识创造财富的时代在我国已经开始生根发芽,并且有扩大的趋势,而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在社会上侵权的案例越来越多,随着网络的发达,侵权的范围也越来越广,那么要想知道著作权是否侵权,首先要知道自己的作品是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
登记取得著作权与不登记取得著作权的区别就是在确权和维权方面省下了很多时间,如果作者未进行著作权登记的话,那么维权的时候,要证明此作品是作者本人的以及侵权作品在本作品创作之后出现的,这无疑加大了作者的举证责任,若有作品登记证书一切就简化了很多。
侵权有两种认定方式:
1、简单侵权:
就是未经许可而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像这种很简单的复制、抄袭,在认定侵权的时候是很简单。
2、高级侵权:
较高级的抄袭、剽窃,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
对于第一种方式侵权认定很好判断,对于第二种方式,就需要对该作品的实质性做一个鉴定和判断,如果说鉴定结果认定涉嫌侵权作品于著作权作品在实质性部分是一致的,并且实质性部分不属于公共作品(公共领域)的话,那么法院一般认定侵权成立。
如果说鉴定结果认定实质性部分是不一致的或者说实质性部分一致但已经进入共有领域,那么对于实质性部分不一致的作品,各方都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实质性部分已属于共有领域,任何人或组织都可以以此为原型创作作品。
另外,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下使用他人著作权不用获得许可和支付报酬的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