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
《刑法》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2004年11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限定在3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限定在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盗版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千(份)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限定在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以上,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份以上。
在网络版权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行为主要是通过网络实施的,证据收集和固定的难度较大,在证明诸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事实时存在诸多障碍,进而导致对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存在困难。为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两高一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与会专家围绕两个《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就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如何计算和证明“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如何证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及如何确定此类案件的管辖等做了诠释说明。
明确当权利人提出权利主张时,应当由被诉侵权者证明自己获得授权,以加大对版权保护的力度,解决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大量侵权犯罪案件难以受到刑事追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