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限制著作权就是规定了一种义务,即作者对社会承担的义务。
因下列情况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在使用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法定许可,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
二、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护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品;
三、为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为报道时事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
六、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七、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八、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制作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九、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一、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二、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三、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