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科技越来越快的发展和便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所以对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包括如下几种:
1、制作、销售盗版软件;
2、网络非法销售传播软件;
3、计算机硬盘预装软件;
4、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
5、冒用他人源程序获取软件登记等
二、目前在我国,被侵权需要提供如下证据:
1、证明著作权人享有软件的权利;
2、证明被侵权方构成侵权的行为及侵权取证。
三、对于侵权行为的取证方法:
1、 公证取证 -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到,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证据使用,但有相反的证据除外。
2、陷阱取证 - 以欺骗、引诱等不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在取证的时候需要机会提供型的陷阱取证,周密详细的考虑取证的策略和方法,才不至于失去合法的证据。
如果侵权人一直从事侵权行为,被侵权人采取隐瞒真实身份,侵权产品作为诉讼证据,被侵权人的这一行为,仅是侵权人诸多销售行为中的一例,被侵权人仅是给侵权人提供了一次侵权的机会,则这一取证方式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著作权人仅通过像一般者那样要求盗版软件,并且十分容易地就能够取得盗版软件,侵权行为人也只是像销售给一般者一样,销售盗版软件给著作权人,尽管侵权人采取了主动告知有正版软件、甚至要求者正版软件的做法,但侵权人在著作权人要求盗版软件之后,依然出售盗版软件,而且有其他证据证明这种出售行为是长期反复发生的,则应当认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成立。这种情况下的“陷阱取证”,依然应当认定为“机会提供型”的陷阱取证。
四、侵权赔偿金额:
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