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公开课随着网络科技的越来越发达,做为一种教育资源已经在网络上广为发布和迅速传播开来。
一、视频公开课是否具有著作权呢?
1、首先,来分析一下,就是什么是作品,视频公开课属于哪一类型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作品类别:视频公开课应该属于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可复制性是指作品能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
实践中,讲授视频公开课的教师在其专业领域内往往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教学视频、教学大纲、课件、教材、习题等材料往往是教师个性化的思想成果,具有其独创性。
根据上述分析,视频公开课符合作品具备的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合法性的条件,并且也属于摄制作品的范畴,所以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的。
二、视频公开课的权属分为哪些:
1、职务创作:除少数高校和教师明确约定视频公开课著作权由高校享有以及“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视频公开课之外,其他视频公开课应当属于一般职务作品,教师享有著作权,单位享有法定期限内的优先使用权。
2、合作创作: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教师合作完成的视频公开课,如果是可以分割使用的,那么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如果是不可以分割的,视频公开课的著作权由实际参与该课程建设的教师共同享有,经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课程著作权,但所得的收益应当在合作作者之间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