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那合同文本是否具有著作权呢?
从简单的合同文本来看,可以区分为文字类型的著作权或者其他类型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合同文本是不是享有著作权,但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有独创性的合同文本,删除其思想及公有领域、事实部分的表达后,有独创性的内容该保护就保护,没有独创性该不保护就不保护,而不是统而言之曰“如果允许‘写得好’的合同文本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这种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了著作权法的本意。” 没有对事实具体、充分分析的论断,才是真正违背著作权法精神的。
如果书写人的合同文本在没有公开的情况下,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合同相对方在合同进行了保密约定的情形下公开了合同文本,则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合同文本可以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作者可以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合同作品的著作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版权性使用行为,但是由于表达方式有限的原因,合同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得禁止他人在合同中使用与其(享有著作权的合同作品)相同的表达方式。
如果书写人将其对合同文本的书写过程进行归纳总结,则研究推理的过程是一篇论文,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