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作品是当事人智力创作的成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者”。
对于你的这种情况,一人口述,一人记录,记录人员并没有参与到作品的真正创作过程中,只是辅助性的提供了书写帮助,所以这种作品并不属于合作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作品是当事人智力创作的成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者”。
对于你的这种情况,一人口述,一人记录,记录人员并没有参与到作品的真正创作过程中,只是辅助性的提供了书写帮助,所以这种作品并不属于合作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