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通形象可申请为商标和美术版权,如我们熟悉的喜羊羊和灰太狼、愤怒的小鸟等卡通形象,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都注册了商标和美术版权。
一、卡通形象美术版权登记获得的保护权利
版权,又称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卡通形象美术版权登记的好处
1、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版权登记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用以证明您是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版权登记证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登记证明,具有一定的公信力,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原始证据一般要求是原物和原件,以确保与案件本来情况相符。但电子邮件是一种数字化信件,从技术角度来看,极易被篡改和伪造,且这种篡改和伪造可不留痕迹。因此确定诉讼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邮件是否为原件就很困难,电子邮件在审理中作为法律证据的效力十分有限。
2、著作权自愿登记可以涉及到著作权的变更、转让、继承等事实。著作权自愿登记不仅登记的是著作权成立,而且还包括权利变更、权利转让和权利继承等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在进行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禁止他人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作品
4、能够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法律保护
5、节约费用,保护期限长,不用缴纳年费
6、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无形资产评估
三、卡通形象美术版权登记保护所需要提供的申请文件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要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
四、电影版权登记委托小盾知识产权公司办理时长
申请人委托小盾知识产权公司办理的,可根据客户需求加急到当天 - 30个工作日获证。
五、小盾知识产权公司版权办理范畴
小盾知识产权公司承接全国各类版权登记申请。
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国家版权登记(颁发的是国家版权登记证书)或者广东省版权登记(颁发的是广东省版权登记证书)。
六、卡通形象制作成动画造型后是否仍可保护
作者通过手工绘制而形成的视觉图像,结合线条、轮廓、服饰以及颜色的运用形成特定化、固定化的角色造型,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1.静态的动画角色造型属于美术作品
从动画角色造型和动画片的创作规律来看,动画角色造型的最初形成一般应早于该动画作品的完成,并以静态造型方式所呈现。这种静态的动画角色造型通常是创作者凭借自身丰富的想象力而创作的虚拟人物、动物或其他生物。由于动画角色的虚拟性,动画角色的创造基本都会经历从无到有的过程,角色造型一般由相貌、 形状、服饰等部分组成,这些组成部分的有机结合体现了创作者独具匠心的选择和安排,使之成为区别其他角色的显著性特征。静态的动画角色造型通常以线条、色 彩、形状等元素的组合而具有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形式,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
2.动态的动画角色造型系对静态动画角色造型的复制
动画角色造型是动画片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其与故事情节、画面背景、道具、台词等元素紧密结合而形成一部完整的动画作品。在动画片的拍摄过程中,创作者 会以静态的动画角色造型为基础,另行绘制不同表情、特殊动作、侧面、背影等多个版本的角色造型,并拍摄形成连续的画面以满足故事情节发展的需要。因此,如 果以最终形成的动画片来看,从动画片中截取任何一帧画面,其中所呈现的动画角色造型与原始静态的角色造型之间都不会完全相同,其表现千变万化。但同时,我 们也会发现,无论该角色的动作、表情如何变化,我们总能一眼认出它们,并与其他角色予以区分。究其原因,在于该角色形象虽然处于变化之中,但万变不离其 宗,其始终保留了最具显著性和识别性的特征,从而与原始静态的角色造型之间构成实质性相似。鉴于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故动态的动画角色造型虽然对静态动画角色造型进行了一定的改变,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是由于其与原始静态动画角色造型之间存在的差异不明显,不能构 成新的美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
七、卡通形象美术版权保护的期限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