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申请要怎么做?
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申请是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合同登记人对已登记的相关事项进行修改或增添信息的行为。
允许变更的事项包括软件名称(全称、简称、版本号,但软件功能性能不能变,版本号变更仅限加 “v” 或去 “v”)、著作权人 / 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主体不变,仅姓名或名称更改)。允许补充的事项是软件发表后可补充首次发表的日期和地点。办理时需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原登记证书复印件等,经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会予以变更或补充登记。
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申请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确认变更或补充的事项是否允许:
允许变更的事项:软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版本号,但软件名称的变更应不涉及软件功能性能的变化,软件版本号的变更仅限版本号前增加 “v” 或去掉 “v” 的变更);著作权人 / 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仅限权利主体不变,但姓名或名称发生更改的情况)。
允许补充的事项:未发表的软件登记后,在软件发表之后,可以补充首次发表日期和地点。
不允许的事项:软件表达(功能的增加或修改)的变化、软件权利发生转移、开发完成日期等事项的变更通常是不允许通过变更或补充申请来修改的。
准备申请材料:
变更申请表: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申请表中应详细说明变更或补充的内容及原因。
证明文件:根据变更的具体事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例如,著作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自然人需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法人需提交注册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软件名称变更的,需提交纸质变更理由说明并签章。
原登记证书复印件: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其他材料:如果委托他人办理,还需要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申请人的《代理委托书》。
缴纳费用:根据规定缴纳变更或补充登记的费用。由代理机构进行费用缴纳后等待版权局审核。
等待审查:
受理: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审查: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
获取证明:申请受理之日起一段时间后(通常为 10 个工作日左右),代理人可以在登记机构的网站上查阅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登记公告。公告发布一段时间后(如 3 个工作日),代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到指定地点领取证明文件,或者等待登记机构按照申请表中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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