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绘制过程中参考了其他地图资料时,对著作权归属有何影响?
绘制地图的著作权归属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明确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这为地图作为一种独立的著作权保护对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只要地图的绘制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即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在地图绘制中,如果是个人独立完成的地图创作,该个人即为作者享有著作权;若是由单位组织创作、体现单位意志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地图,则单位为著作权人。
《地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这一规定表明,经过审核的地图其著作权归属并不因审核程序而改变,但审核制度确保了地图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与著作权的保护相互补充。
第十六条规定,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审核部门对地图的审核主要侧重于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而对于地图的著作权归属则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进一步细化了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定义,明确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于地图绘制而言,只有当所绘制的地图在表现形式、内容选取与编排、色彩运用、符号设计等方面体现出独创性,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归属也才得以确定。
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在地图绘制过程中,只有实际参与了地图内容的创作,如进行地理信息的收集、整理、绘制、设计等创造性工作的人或组织,才可能成为著作权人,而仅提供一般性辅助工作的人员或单位则不能主张著作权。
在绘制地图过程中参考其他地图资料,对著作权归属的影响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不同情形的分析:
参考资料属于公有领域
公有领域的地图资料不受著作权保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和参考。若绘制地图时仅使用这类资料,且绘制者在绘制过程中加入了自己的独创性表达,如独特的绘图风格、对地理信息的特殊选取与编排、个性化的色彩运用及符号设计等,那么该地图的著作权归绘制者所有.
获得合法授权使用参考资料
若绘制者获得了所参考地图资料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资料进行绘制创作,只要绘制成果具有独创性,著作权通常归绘制者。但需注意遵守授权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如署名要求、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并引发著作权纠纷.
超出合理使用界限参考他人地图资料
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抄袭、复制他人地图资料的实质性内容,即使绘制者对地图进行了一些修改或补充,该地图的著作权仍存在争议。原著作权人可主张侵权,此时绘制者不仅无法获得著作权,还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参考他人地图资料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如为个人学习、研究、评论等目的少量引用,且指明了出处,一般不会影响新绘制地图的著作权归属,绘制者对其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仍可享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