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证明登记主体享有软件著作权以及订立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的重要书面证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而且各国有关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在具体内容上也有差异,因此,对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理解和认定也有不同。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的主要形式有: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11)其他违反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有上述第一到五条和第十一条行为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有上述第六到十条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侵权如何取证,如何合法判定侵权行为等问题可以咨询小盾知识产权网在线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