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小说改编成广播剧,著作权该如何处理?
小说改编成广播剧,是一场文字与声音奇妙融合的 “跨界之旅”。它以热门或经典小说为蓝本,借助编剧妙笔,把书中情节、人物对话依广播特性精心雕琢,重塑故事架构,完成从平面文字到生动有声脚本的蜕变。而后,配音演员们凭扎实功底、多元声线,赋予角色鲜活生命力,旁白串联起起承转合。音效师巧设配乐与环境音,市井喧嚣、风雨雷鸣,营造逼真情境,将听众 “拉” 进故事里。借由电波、网络平台传播,让小说跳出纸张局限,在声音世界绽放别样魅力,满足听众 “听书” 想象。
将小说改编成广播剧涉及到多种著作权问题,需要谨慎处理。
获得授权
原著小说著作权:广播剧是基于小说的再创作,所以首先要获得小说作者的授权。这包括复制权,用于将小说文字内容复制用于广播剧剧本创作;改编权,因为广播剧剧本需要对小说情节、人物对话等进行改编,使其更符合广播剧的表现形式;表演权,广播剧会通过演员的表演来呈现故事,也在原著作者表演权的范畴内。
授权方式:可以通过与作者或者版权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授权合同来获取相关权利。合同中要明确授权的范围,例如是独家授权还是非独家授权,授权的期限,以及改编后的广播剧的使用范围(如仅限于网络广播,还是也包括电台广播等)。
尊重原著作者的权益
署名权:在广播剧的宣传、播放以及相关的文案中,要明确署名原著作者的姓名。如在广播剧的介绍页面注明 “原著作者:[作者姓名]”,确保原著作者的署名权得到尊重。
报酬支付:根据授权合同的约定,向原著作者支付相应的报酬。报酬的计算方式可以有多种,比如按照广播剧的制作成本的一定比例、或者根据广播剧的收益(如广告收入、付费收听收入等)的一定比例来支付。
广播剧制作过程中的著作权
剧本著作权:广播剧剧本作者对改编后的剧本享有著作权。如果剧本作者不是原著作者,在保证不侵犯原著作者权利的前提下,其对剧本的独特改编部分(如新增的情节、对人物性格的新塑造等)享有著作权。
音乐、音效著作权:广播剧中使用的音乐、音效也涉及著作权。如果使用现成的音乐作品,需要获得音乐著作权人的授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等,用于在广播剧中播放这些音乐。对于专门为广播剧创作的音乐、音效,创作者享有著作权,广播剧制作方要根据与创作者的约定来使用。
后续传播和衍生作品的著作权
广播剧传播权:广播剧制作完成后,在传播过程中(如在网络平台播出、授权给电台播出等),要确保传播行为在获得的授权范围内。如果涉及到跨境传播等情况,还需要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律差异。
衍生作品权:如果广播剧大获成功,可能会产生衍生作品,如根据广播剧制作漫画、动画等。这些衍生作品的制作同样需要考虑和获得相关的著作权授权,既要考虑原著小说作者的权利,也要考虑广播剧制作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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