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他人委托开发软件后,受托人能否自行将软件再许可他人使用?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软件后,受托人能否自行将软件再许可他人使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受托人对软件享有的权利范围,包括是否可以再许可他人使用等内容,那么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例如,合同明确规定受托人仅能将软件交付给委托人使用,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那么受托人就不能自行将软件再许可他人。
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若委托开发合同未对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及再许可权利作出明确约定,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此时,受托人作为软件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但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因此,在未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受托人可以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软件,但如果要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软件,则需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否则该许可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