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版权归属与行使有何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以下是对演绎作品版权归属与行使限制的具体分析:
版权归属:演绎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其著作权归属于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人。例如,将一部英文小说翻译为中文,翻译者对该中文译本享有著作权;对一部古典文学作品进行注释,注释者对注释作品享有著作权。
行使限制
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演绎作品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必须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例如,在改编一部小说时,不能随意改变原作品的核心情节和人物形象,且需在改编作品中明确标注原作者的姓名。
再次演绎的限制:如果要对演绎作品进行再次演绎,当再次演绎中包含原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时,需要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例如,将一部根据小说改编的电影再次改编为游戏,若游戏中使用了原小说的人物姓名、故事情节等独创性元素,则需要同时获得电影改编者和原小说作者的许可。
使用许可的限制: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例如,要出版一本对某部经典著作进行注释的书籍,需要同时获得注释者和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他们支付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