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可约定哪些模式?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开发的软件,著作权一般归单位所有,但也可以通过约定确定归属。具体可约定的模式如下:
著作权归单位所有:可以约定软件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开发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所有权利,如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都由单位行使。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约定模式,尤其在员工利用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开发软件的情况下,单位通常会要求享有软件的著作权。
著作权归开发者所有:虽然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但可以通过合同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归开发者个人所有。在这种模式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者给予一定的使用许可,比如单位有权在内部免费使用该软件等。
著作权由单位和开发者共同享有:可以约定软件著作权由单位和开发者共同享有,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或方式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例如,对于软件的后续开发、升级,双方可以约定各自的职责和权利,对于软件的收益分配,也可以根据各自的贡献程度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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