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时,权利人对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如修改、再许可)有哪些限制? 我也要咨询
提问者:游客| 咨询分类:版权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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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时,权利人对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如修改、再许可)有哪些限制?
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时,权利人对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如修改、再许可)有哪些限制?
在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中,权利人(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限制,核心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条例,遵循 “约定优先、法定兜底” 原则,即未明确许可的权利均受限制,重点围绕 “修改行为”“再许可行为” 及其他附属使用行为展开,具体限制规则如下:
一、对 “修改行为” 的限制:禁止擅自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性
修改权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被许可人能否修改作品、如何修改,严格受制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核心限制如下:
1. 原则:未经明确授权,不得擅自修改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修改权属于著作权人专有权利,被许可人仅能在许可合同明确约定的范围内行使修改权,无约定则视为无权修改。例如:
文字作品许可他人出版时,若合同未约定 “可修改内容”,出版社不得擅自修改文章主旨、核心观点或情节;
美术作品许可用于广告宣传时,若未明确授权 “调整色彩、构图”,被许可人不得自行修改作品视觉元素。
2. 例外:法定允许的有限修改(无需单独授权)
仅有一种法定情形可突破 “需授权” 限制:《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期刊社对投稿作品可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如修正错别字、调整语句通顺度),但不得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核心观点或表现形式(如将学术论文改为科普短文)。除此之外,任何修改行为均需获得权利人明确许可。
3. 禁止性底线:不得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无论是否获得修改授权,被许可人的修改行为均不得歪曲、篡改作品,否则即便有合同约定,也因违反《著作权法》第十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需承担侵权责任。例如:
未经授权将正能量歌曲的歌词改为低俗内容,或恶意剪辑视频作品导致原意扭曲,均属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许可合同约束。
4. 特殊作品的修改限制
对于美术、摄影作品等原件所有权已转移的作品,即便权利人授权修改,也需征得原件所有人同意(如画家授权画廊修改其画作,但画廊需先获得画作原件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实际操作)。
二、对 “再许可行为” 的限制:禁止擅自转授权,需权利人明确同意
再许可(又称 “从属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将其获得的作品使用权再次许可给第三人行使,该行为的核心限制是 “无明确授权即禁止”,具体规则如下:
1. 普通许可使用:绝对禁止擅自再许可
若许可合同约定为 “普通许可”(最常见类型,权利人可同时许可多人使用),被许可人仅享有自身使用的权利,无权将使用权转授第三人,即便第三人使用方式与合同约定一致,也需另行获得权利人许可。例如:
博主甲许可平台乙使用其原创文章(普通许可),平台乙不得擅自将文章再许可给平台丙转载,否则构成违约。
2. 专有许可 / 排他许可使用:需明确约定方可再许可
专有许可(被许可人可排除包括权利人在内的任何人使用)或排他许可(被许可人可排除第三人使用,但权利人仍可使用)中,被许可人能否再许可,取决于合同是否明确约定 “享有再许可权”;
若无明确约定,即便为专有许可,被许可人也不得擅自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3. 再许可的附加限制
若权利人明确允许再许可,通常还会附加两层限制:
范围限制:再许可的使用方式、地域、期限不得超出原许可合同的范围(如原许可 “在中国大陆地区网络传播”,再许可不得扩大至 “全球范围传播”);
备案要求:部分合同会约定再许可需提前告知权利人并备案,未经备案的再许可视为无效。
三、其他核心使用限制(除修改、再许可外)
除上述两类重点行为外,权利人还可通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进行以下限制,本质均遵循 “未明确许可即禁止” 原则(《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
1. 使用方式限制
被许可人仅能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例如:
授权 “图书出版权”(复制权 + 发行权),被许可人不得将作品改编为有声读物(涉及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授权 “线下展览权”,不得擅自将美术作品上传至网络传播(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2. 地域范围限制
使用行为需限定在约定的地域内,超出则构成违约。例如:
权利人许可 A 出版社在 “中国大陆地区” 出版中文简体版图书,A 出版社不得在香港、台湾地区销售该图书,也不得授权境外机构出版。
3. 期限限制
使用期限不得超出著作权保护期及合同约定的许可期限,期限届满后需停止使用或重新获得授权。例如:
许可合同约定 “使用期限 3 年”,3 年后被许可人需停止传播、复制作品,否则构成侵权。
4. 商业用途限制
若合同明确约定 “非商业使用”,被许可人不得用于盈利活动;若约定 “特定商业用途”(如用于自身品牌宣传),不得转为其他商业用途(如用于第三方广告代言)。
5. 署名权相关限制
被许可人需遵守合同约定的署名方式,不得擅自修改作者署名、遗漏署名或虚假署名,否则既违反合同约定,也侵犯权利人的署名权(人身权,不可转让、不可放弃)。
四、限制的核心法律依据与实操要点
法定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人身权与财产权划分)、第二十七条(未明确许可的权利不得行使),《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再许可的限制);
实操建议:
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 “禁止擅自修改”“禁止擅自再许可”,并细化使用方式、地域、期限等限制,避免模糊表述;
被许可人:若需修改、再许可或扩大使用范围,务必提前与权利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无明确授权时不得擅自突破约定。
总结
权利人对被许可人的使用限制,核心围绕 “人身权不可擅自侵犯、财产权不可超出授权” 展开:修改权需明确授权且不得歪曲作品,再许可权需法定或约定授权,其余使用行为需严格遵循 “未明确许可即禁止”。合同约定是核心依据,法律规定是兜底保障,两者结合可全面规范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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