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或个人可在中国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吗?需特殊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规定,外国公司或个人可以在中国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但需遵循特定程序并提交特殊材料。以下是详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一、法律依据与申请资格
国民待遇原则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外国人的软件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受中国法律保护:
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行;
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如《伯尔尼公约》)。
例如,美国公司开发的软件若通过中国平台首次发布,或法国个人所属国与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均可申请登记。
登记效力软件著作权自开发完成之日自动产生,但登记可作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在诉讼中减轻举证责任,并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二、特殊提交材料清单
(一)主体身份证明文件
外国公司
注册证明: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商业登记证、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需包含公司名称、注册日期、注册地等基本信息。
公证认证规则:
若所在国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成员,提交该国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
非缔约成员的,需先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再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无使领馆的,由第三国使领馆转认证。
法定代表人证明:需公证认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及职务证明。
外国个人
提交护照原件扫描件及中文翻译件(需翻译机构盖章)。
若通过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申请,需提交在中国境内的居住证明(如居住证)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原始取得
若为独立开发,需在申请表中声明 “单独开发”,无需额外协议;
若为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需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合作协议或委托合同原件(外文需翻译)。
例:中美两国公司合作开发的软件,需提交双方签字盖章的合作协议,并公证认证美方公司签章。
继受取得
若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权利,需提交公证认证的转让合同、遗嘱或法院判决书等。
例:日本个人将软件著作权转让给中国公司,需提交经公证的转让协议及日本公证处出具的转让声明。
(三)软件鉴别材料
源程序
提交前 30 页和后 30 页连续代码(共 60 页),不足 60 页的提交全部代码;
每页不少于 50 行,页眉注明软件名称和版本号,与申请表一致。
若包含机密代码,可申请例外交存,用黑色斜线覆盖不超过 50% 的内容。
文档
提交任何一种文档(如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的前 30 页和后 30 页,每页不少于 30 行;
文档需体现软件功能、技术特点及操作流程,页眉与申请表一致。
(四)其他材料
授权委托书
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外文需翻译),注明代理权限和期限。
若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需在申请表中签字并提交身份证明。
中文翻译件
所有外文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协议、授权书等)均需附中文译本,并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盖章确认。
翻译件需与原件内容一致,且明确标注 “此译文与原文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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