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已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版权,原许可合同对受让人是否仍然具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实践,转让已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版权时,原许可合同对受让人原则上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需结合许可类型、合同约定及备案情况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规则及例外情形:
一、基本原则:原许可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
1.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 26 条(原第 24 条)明确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原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例如,甲将小说《XX》的复制权许可给乙使用 5 年,随后甲将复制权转让给丙,乙仍可在剩余 3 年内继续行使复制权,丙不得干涉。
2. 司法实践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 “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案” 中指出,专有许可使用权具有对抗后续受让人的效力。即使原著作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被许可人仍可依据原合同主张权利。
3.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著作权许可合同虽为债权合同,但其效力可及于后续受让人,这是知识产权许可的特殊规则。例如,某音乐作品的独占被许可人在许可期内,可对抗原著作权人将该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二、例外情形:原许可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1. 许可合同明确约定排除效力
若原许可合同中约定 “著作权人转让权利时,许可合同自动终止”,则受让人可不受约束。例如,A 与 B 签订许可合同时约定 “若 A 转让权利,B 的许可权自转让之日起失效”,则 A 将权利转让给 C 后,B 的许可权终止。
2. 被许可人放弃权利或同意解除
被许可人书面放弃许可权,或与原著作权人协商解除合同的,受让人可不受原合同约束。例如,D 将软件著作权许可给 E 使用,后 D 与 E 协商解除合同,D 再将权利转让给 F 时,F 无需受原许可合同限制。
3. 受让人善意且无过错
若受让人不知且不应知原许可合同存在,且原许可合同未办理备案登记,受让人可基于 “善意取得” 主张权利。例如,G 将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 H 但未备案,后 G 将该权利转让给 I,I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合理对价,I 的权利优先于 H 的许可权。
三、许可类型对约束力的影响
1. 独占许可
约束力最强:独占被许可人在许可范围内享有 “准物权” 效力,未经其同意,原著作权人不得转让权利。即使转让,受让人仍需受原合同约束。例如,J 将电影发行权独占许可给 K 后,J 擅自将该权利转让给 L,K 可要求 L 停止侵权并继续履行合同。
例外:若独占许可合同明确约定 “著作权人可转让权利”,或被许可人书面同意转让,则受让人可不受约束。
2. 排他许可
约束力次之:排他被许可人可对抗除原著作权人外的第三方。若原著作权人转让权利,排他被许可人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合同。例如,M 将图书出版权排他许可给 N 后,M 将该权利转让给 O,N 可要求 O 继续履行出版义务。
3. 普通许可
约束力最弱:普通被许可人仅能依据合同向原著作权人主张权利,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例如,P 将摄影作品的展览权普通许可给 Q 后,P 将该权利转让给 R,若 R 不知情且支付对价,Q 不得要求 R 停止展览。
四、备案的对抗效力
1. 备案的法律意义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专有许可合同可向国家版权局备案。备案后,原许可合同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例如,S 将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许可给 T 并备案,后 S 将该权利转让给 U,即使 U 不知情,T 仍可要求 U 停止侵权。
2. 未备案的后果
未备案的许可合同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例如,V 将软件复制权专有许可给 W 但未备案,后 V 将该权利转让给 X,X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合理对价,X 的权利优先于 W 的许可权。
五、受让人的风险防范与救济
1. 尽职调查义务
受让人在交易前应:
要求转让人提供原许可合同副本;
查询国家版权局的许可备案记录;
书面承诺 “转让的权利不存在未披露的许可负担”。
2. 合同条款设计
可在转让合同中约定:
转让人保证 “所转让的权利未被许可给第三方,或已取得被许可人同意”;
若因原许可合同导致受让人损失,转让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救济途径
若受让人因原许可合同受阻,可:
依据转让合同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
若转让人存在欺诈行为,可请求法院撤销转让合同;
若被许可人滥用权利,可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认定原许可合同无效。
六、典型案例解析
1. 独占许可对抗善意受让人
某动画公司 A 将 “奥特曼” 系列作品的独占使用权许可给 B 并备案,后 A 将该权利转让给 C(未告知 B)。法院认定,B 的备案许可权优先于 C 的受让权,C 需停止侵权并赔偿 B 的损失。
2. 普通许可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
画家 D 将画作《山水》的展览权普通许可给 E(未备案),后 D 将该权利转让给 F(F 不知情)。法院判决,F 作为善意受让人有权行使展览权,E 仅能要求 D 承担违约责任。
七、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 26 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民法典》第 545 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结论
原许可合同对受让人的约束力是原则,例外需满足特定条件。建议当事人在著作权交易中充分披露许可情况,通过备案增强权利效力,并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分配,以降低法律风险。对于被许可人而言,及时办理备案是对抗后续受让人的关键;对于受让人而言,严格的尽职调查和合同条款设计是保障权益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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