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与已经存在的软件是相似的,但不一定就构成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判断软著侵权分为两大类。
1、实质性相似:
(1)文字成分的相似,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
(2)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判断是否整体上存在相似,比如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上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有专门的鉴定人员详细分析两个计算机程序关键对比点的表现形式是否近似,如果这些特征不存在相似性,实质上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性了。
2、另一方面重要因素就是接触。
接触就是指已经公开销售的软件,被告的开发人员是不是曾在原告处工作过,或者原告和被告之间有过合作关系,这些证据都可以证明被告曾经有机会接触原告软件的核心内容,就有被告借鉴原告软件的嫌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