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的创造发明成果具体归属谁呢?
合作开发的创造发明成果的归属通常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一、有约定的情况
如果合作开发各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创造发明成果的归属,那么就按照约定执行。例如,合同可以约定成果归其中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各方共同共有,还可以约定按一定比例分配权益。
二、没有约定的情况
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这里的共有通常是指共同共有,即各方对专利申请权平等地享有权利,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提出专利申请。
专利权及后续利益
如果合作开发的创造发明获得了专利权,那么一般由共有专利申请权的各方共同享有专利权。
对于专利实施后所获得的利益,如专利许可使用费、专利转让所得等,也应由合作各方共同分享。分享的方式可以根据各方在合作开发中的贡献大小、投入资源的多少等因素进行协商确定。
总之,合作开发的创造发明成果的归属在有约定时从约定,无约定时一般为合作各方共有,但具体的权益分配还需要各方进一步协商确定,以确保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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