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专利保护地域范围怎么规定的?
全球专利保护地域保护主要基于各国法律及国际条约。从各国国内法来看,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仅在其本国境内有效,例如中国专利只在中国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在国际层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给予成员国国民待遇,但专利保护仍限于申请的成员国境内。《专利合作条约(PCT)》方便申请人提交国际申请并确定申请日,但最终保护由各成员国按本国法律决定。还有像欧洲专利制度,欧洲专利局授权的专利可在指定成员国生效。总之,全球专利保护地域保护虽有国际合作,但专利效力仍受不同国家或区域法律的地域限制。
全球专利保护地域范围是依据各国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和协定来规定的,具体如下:
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地域范围:
一般原则:每个国家依据自身的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境内有效。例如,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其保护范围仅限于中国领土范围内,包括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其他国家或地区不承认该专利的法律效力,在这些地区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技术不构成对中国专利权的侵犯。同理,美国、日本、欧洲各国等国家授予的专利也仅在其各自国家范围内受到保护。
国际条约和协定规定的地域范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是专利领域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公约成员国之间相互给予国民待遇,即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申请专利时,享受与该国国民相同的待遇。比如,中国公民在美国申请专利,在满足美国专利法的要求下,可获得与美国公民申请专利相同的审查和保护标准。但是,专利的保护仍然是在申请的成员国境内,并非在所有公约成员国同时获得统一的保护。
《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人可以通过该条约途径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在多个成员国中确定申请日(优先权日)。这为申请人提供了一个相对简便的方式来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但最终专利的授予和保护仍然是由各个成员国的专利局根据其本国法律来决定。例如,申请人通过 PCT 途径申请了专利,在国际阶段经过检索和初步审查后,申请人可以选择进入具体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授权程序,只有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后,专利才在相应地区受到保护。
欧洲专利制度:欧洲专利局授予的欧洲专利,在授权后可以在其指定的欧洲成员国中获得保护。申请人在申请欧洲专利时,可以指定特定的欧洲国家成为授权后的保护国,专利在这些国家具有与该国国内专利相同的效力。
区域经济组织的专利制度:一些区域经济组织也有自己的专利制度,例如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局(GCC Patent Office)等。在这些组织内部,成员国之间遵循特定的专利规则和程序,专利在组织内的成员国范围内获得相应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