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和理由是什么?
专利无效宣告是一种法律程序。当认为某项已授权的专利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时,可启动此程序。它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专利授权后,依据法定理由和证据,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该专利无效。可能的理由包括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专利文件撰写不规范,或属于不应授予专利权的范畴等。通过这一程序,可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判定,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公众利益,确保专利质量,防止不合理的专利垄断。
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如下:
准备材料并提交申请:
材料准备:个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填写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供拟无效专利的证书或公告文件;准备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包括与拟无效专利相关的在先公开的专利文件、科技文件、公知技术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若有委托代理人,还需提供无效宣告授权委托书。
提交申请:将上述材料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申请。
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提交的申请书格式、专利授权情况、专利无效宣告理由等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例如,审查无效请求的客体是否适当、无效请求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办理了必要的手续、是否缴纳了相应的费用等。
合议审查:如果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通常由 3 人组成合议组,极少数重大案件由 5 人合议组进行审查。合议组会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口头审理(可选):当事人可以依据一定理由请求合议组进行口头审理,如当事人一方要求和对方进行当面质证和辩论、需要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需要进行实物演示、需要证人作证等。
作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后,将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裁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该决定生效后,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公告。
后续司法救济(可选):如果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新颖性问题: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在申请日以前被公开,且这种公开不是由于专利申请人的行为,或者该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
创造性问题: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问题: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制造或者使用,或者无法产生积极效果。
不符合合法性条件: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应被授予专利权。
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例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
专利文件的撰写不合法定要求: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权的主体不合法:违反先申请原则,后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取得了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