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答复审查意见时可以补充新的技术内容吗?
专利答复审查意见时,补充新的技术内容需遵循严格规定。依据《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外观设计则不能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范围。
若新内容在原申请文件公开范畴内,如进一步阐述已提及的技术原理、细化原有技术特征,是可行的。这能完善技术方案,帮助审查员更好理解发明创造。然而,若补充的是全新的、原申请未涉及的技术方案,大概率不被允许。因为专利审查基于最初提交的申请内容,随意添加全新技术会破坏审查的连贯性与公平性,也可能导致权利范围界定不清。
专利答复审查意见时,补充新的技术内容有严格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新的技术内容在原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内,属于对原技术方案的进一步细化、解释或完善等,可以补充。例如原说明书中有提及相关技术概念但未详细描述,答复时可对其展开说明。但如果新的技术内容完全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通常是不允许补充的,如原申请未提及的全新技术方案、技术特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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