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因 “缺乏新颖性” 被驳回时,申请人可通过哪些证据反驳?
当专利申请因 “缺乏新颖性” 被驳回时,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类证据进行反驳:
对比文件公开时间方面的证据:若能证明对比文件的公开时间晚于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则该对比文件不能作为破坏新颖性的现有技术。例如,对比文件的出版日期、在线发布日期等证明其公开时间在申请日之后的相关材料。
对比文件公开内容方面的证据: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含糊不清、无法实施或公开不充分,不能作为评价新颖性的现有技术。比如,对比文件中对某一工艺仅描述了 “混合多种成分”,但未明确成分比例、混合温度等关键参数,申请人可提供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依照该描述实现该工艺的专家意见、实验记录等证据。
技术特征差异方面的证据: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进行详细对比,指出两者在功能、结构、效果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的证据。例如,对比文件中的装置仅能实现简单功能,而本申请的装置通过增加特定模块实现了更复杂、更优的功能,可提供相关的结构示意图、功能说明文档、性能测试报告等。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证据:若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如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等,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展览会的证明文件、相关部门关于紧急状态的说明等。
他人未经同意泄露内容的证据:如果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导致被认为缺乏新颖性,申请人应提供泄露证据、沟通记录及维权证明等,以证明该公开并非申请人主动为之,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专利申请。
现有技术无法制备相关产品的证据:当现有技术文献已经公开专利申请的化合物时,申请人可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制备该化合物。不仅要证明利用对比文件所载实验方法无法制得该化合物,还需证明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实验方法并充分发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常规技能,亦无法制得该化合物,如相关的实验报告、技术分析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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