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书如何划分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二者的保护范围有何关系?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可根据以下方式划分,二者的保护范围也存在特定关系。具体如下:
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划分
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这些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使之区别于其他技术方案。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撰写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例如,“一种椅子,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靠背,四条支撑腿,被四条支撑腿所支撑的平台以及各部分的连接方式”,这一权利要求包含了椅子的基本结构和连接方式等必要技术特征,属于独立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并且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附加技术特征是指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之外再附加的技术特征。例如,“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椅子,其特征在于四条腿之间设有横档”,这里的 “四条腿之间设有横档” 就是附加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属于从属权利要求。
二者保护范围的关系:在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例如,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具有某种基本结构的椅子,而从属权利要求在这个基本结构的基础上,增加了如椅子腿之间有横档等附加技术特征,那么从属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椅子范围就比独立权利要求更窄,只有同时具备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的椅子,才属于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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