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有哪些?平面印刷品的标识性设计为何被排除在外? 我也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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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有哪些?平面印刷品的标识性设计为何被排除在外?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有哪些?平面印刷品的标识性设计为何被排除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有以下几类: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内容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等。另外,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也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如比赛规则、商业方法等,因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所以不授予专利权。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伦理原因,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如诊断疾病的方法、治疗疾病的手术方法等不授予专利权,但用于实施这些方法的仪器或装置可以申请专利。
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品种本身不授予专利权,但对其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授予专利权。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这类方法和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为单位或私人垄断,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如商标、交通指示牌等。
平面印刷品的标识性设计被排除在外,主要有以下原因:
缺乏技术创新性:平面印刷品的标识性设计通常只是为了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备实质性的技术创新,不属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中 “新设计” 的要求。
避免权利冲突:平面印刷品的标识性设计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权利容易产生交叉与冲突。将其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可以减少权利冲突,便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鼓励产品外观创新:为了引导设计人将创新重点更多地放在产品本身的外观创新上,提高产品的整体美观性和独特性,促进产品外观设计水平的提升,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平面印刷品的标识性设计,所以将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设计排除在专利权客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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