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负有哪些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负有给予奖励和合理报酬的法定义务。具体如下:
给予奖励的义务:无论职务发明创造是否实际实施并产生经济效益,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都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如果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对于获得发明专利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职务发明,单位应给予全体发明人的奖金总额最低不少于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对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给予全体发明人的奖金总额最低不少于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给予合理报酬的义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如果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单位实施获得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后,应当向涉及的所有知识产权的全体发明人以下列方式之一支付报酬:
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植物新品种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5%;实施其他知识产权的,从其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3%。
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植物新品种的销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0.5%;实施其他知识产权的,从其销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0.3%。
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内,参照前两项计算的数额,根据发明人个人月平均工资的合理倍数确定每年应提取的报酬数额。
参照第一、二项计算的数额的合理倍数,确定一次性给予发明人报酬的数额。上述报酬累计不超过实施该知识产权的累计营业利润的 50%。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知识产权后,应当从转让或者许可所得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2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
此外,根据《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有尊重和保障该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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