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中,委托人在未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享有哪些合法权利?
在委托开发中,若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未被授予专利权,委托人享有的合法权利需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专利法》相关规定,委托人通常享有以下权利:
免费实施权即使发明创造未获得专利权,委托人作为委托开发的出资方,在合同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有权免费实施该技术成果。这是因为委托人通过支付开发费用,实质上已为技术成果的研发投入了成本,应享有合理的使用权,无需再向受托人支付使用费。
技术资料的使用权与获取权委托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取委托开发所形成的技术资料(如技术方案、设计图纸、实验数据等),并可在实施技术成果的范围内使用这些资料。受托人有义务向委托人交付与技术成果相关的必要资料,以保障委托人的实施权。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若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委托人在未取得专利权时的其他权利(如优先受让权、技术改进权等),则委托人可依据合同享有这些权利。例如,合同可能约定委托人在技术成果未获专利时,有权优先受让该技术成果的相关权利,或有权在原有技术基础上进行改进并使用改进后的技术。
需注意的是,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若未被授予专利权,其权利性质可能属于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此时,委托人的权利行使不得侵犯受托人作为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如署名权等),且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约定为优先,无约定时则适用法律的默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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