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在什么期限内可以请求恢复权利?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和条件如下:
期限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该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因其他正当理由:除不可抗拒事由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条件
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
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必要时需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如因不可抗拒事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提供相关的不可抗力证明材料,如自然灾害的证明、政府文件等。
办理相应手续:请求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如补缴申请费、答复审查意见等。
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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