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或分立后,原有的专利权如何转移?需办理哪些手续?
公司合并 / 分立后专利权的转移规则与办理手续
公司合并或分立属于法人主体资格变更的法定情形,原公司持有的专利权并非自动转移,而是需遵循 “法定归属 + 登记生效” 原则,通过规范的行政程序完成权利主体变更,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与稳定性。以下是具体的转移规则、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专利权的归属认定(转移核心前提)
根据《专利法》《公司法》相关规定,专利权作为公司核心无形资产,其归属随合并 / 分立的具体形式确定,无需额外签订转让合同,但需以登记机关证明文件为依据:
(一)公司合并时的归属
吸收合并(如 A 公司吸收 B 公司,B 公司注销):被吸收方(B 公司)的全部专利权自动归属于吸收方(A 公司),属于资产整体承继,无需单独取得第三方同意(但若专利为合并方与第三方共有,需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新设合并(如 A、B 公司合并为 C 公司,A、B 均注销):原 A、B 公司的专利权全部转移至新设公司(C 公司),由新设公司统一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公司分立时的归属
派生分立(如 A 公司分立为 A、B 公司,A 公司存续):根据分立协议或股东会决议,明确专利权的分配方案 —— 可归原公司所有、新设立公司所有,或由两者共有。
新设分立(如 A 公司分立为 B、C 公司,A 公司注销):专利权需按分立协议约定的比例或范围,分配给新设立的 B、C 公司,协议未明确的,视为由各分立后公司共有。
核心原则:归属认定的关键依据是 “登记机关证明文件 + 内部决议 / 协议”,无需签订单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但需确保分配方案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在先约定(如专利质押期间需经质权人同意)。
二、专利权转移的法定办理手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及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规定,专利权转移必须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登记,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权仍登记在原公司名下)。办理流程分为 “材料准备、提交申请、缴费领证” 三步,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心准备材料
需提交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电子申请需提交符合格式的电子文件,主要包括: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使用 CNIPA 统一制式表格(可从官网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下载),需填写原专利权人(合并 / 分立前公司)、新专利权人(合并 / 分立后公司)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利号、变更理由等信息,加盖新专利权人公章。
主体变更证明文件:这是核心证明材料,需由登记管理部门出具:
合并情形: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出具的《合并登记通知书》《注销登记证明》(被吸收方 / 原公司)、新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立情形: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分立登记通知书》《注销登记证明》(原公司)、分立协议或股东会决议(需加盖各相关方公章)。
特殊情形补充材料:
共有专利:需提交全体共有人签字 / 盖章的《同意转移证明》;
代理机构变更:若新专利权人更换代理机构,需提交全体专利权人签字的《专利代理委托书》;沿用原代理机构的,仅需新增专利权人盖章的委托书;
涉外情形:若新专利权人为外国人、港澳台企业,需委托境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提交《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发明 / 实用新型专利)。
其他辅助材料:新专利权人未委托代理机构的,需在申报书中填写联系人信息(需为公司员工,地址与单位地址一致,不一致的需出具员工证明)。
(二)申请提交方式
提交渠道:
电子申请:通过 CNIPA 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新专利权人需先完成电子申请用户注册),电子文件需符合格式要求(PDF 格式,签章清晰);
缴费要求:
缴费时限:自提出变更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缴纳,逾期未缴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缴费方式:可通过 CNIPA 官网在线缴费、银行转账、现场缴费等方式缴纳。
(三)审批与领证流程
审查周期:CNIPA 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无需实质审查),流程约 1 个月左右;
审查结果: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专利权自登记之日起正式转移;
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规定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需补正后重新申请;
后续凭证:《手续合格通知书》是专利权转移的法定证明文件,无需更换专利证书(专利证书上的原权利人信息不变,但登记薄会更新为新权利人,登记薄信息具有优先效力)。
三、关键注意事项与风险规避
及时办理变更,避免权利真空:合并 / 分立登记完成后应尽快办理专利权变更(建议 3 个月内),否则原公司注销后可能因主体资格灭失导致无法办理,或被第三方主张权利(如侵权诉讼中因权利人主体不适格败诉)。
确保材料真实性与完整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合并 / 分立证明文件需真实有效,内部决议 / 协议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可能被 CNIPA 驳回申请或后续被宣告变更无效。
共有专利与受限专利的特殊处理:
共有专利:必须取得所有共有人同意,未取得同意的,变更申请无效;
质押 / 查封专利:需先解除质押登记或查封措施,或取得质权人、查封机关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法办理转移。
多件专利的批量处理:若涉及多件专利同时变更,需为每件专利分别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不可合并提交,但可一次性缴纳所有费用。
权利转移后的后续操作:变更完成后,新权利人应及时更新专利台账,办理专利年费缴纳、许可备案等手续,避免因漏缴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
四、核心总结
公司合并 / 分立后的专利权转移,核心是 “归属法定化 + 登记生效化”:归属由合并 / 分立形式、登记证明文件及内部协议确定,转移则必须通过 CNIPA 的著录项目变更登记完成。整个流程的关键在于准备齐全登记证明文件、按时缴费,确保变更手续合法合规,避免因未登记导致专利权不被法律认可,或在后续维权、交易中产生纠纷。若涉及复杂情形(如涉外、共有、质押专利),建议委托专业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提高效率并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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