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享有哪些不可转让的权利?
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立法精神,职务发明创造的核心权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单位所有,但发明人享有与人身紧密关联、不可转让、不可继承的法定权利,核心包括以下三类,且其不可转让性源于权利的人身专属性:
一、核心不可转让权利:署名权(人身权核心)
署名权是发明人最基础的人身权利,指发明人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专利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中表明自己是发明创造者的身份,同时也享有不署名、署笔名或假名的自由。
不可转让的核心依据:
署名权与发明人的人身直接关联,是对其智力劳动成果的人格认可,具有不可分离的专属性,无法通过合同、赠与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包括所在单位);
即使发明人离职、退休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署名权仍归发明人本人所有,单位不得剥夺或替换;
他人(包括单位)擅自删除、替换发明人署名,或在非发明人未参与创造的情况下为其署名,均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需承担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行使边界:
署名顺序通常按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 “实质性贡献程度” 确定,无约定时默认按贡献大小排序;
仅负责组织管理、提供物质条件支持或辅助工作的人,不属于发明人,无权主张署名权。
二、法定不可转让权利:获得奖励与报酬的权利(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财产性权利)
《专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需根据推广应用范围和经济效益给予合理报酬。该权利虽包含财产性利益,但因依附于 “发明人” 身份,具有不可转让性。
不可转让的核心依据:
奖励与报酬的权利主体是 “实际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发明人”,身份专属且不可替代,无法转让给非发明人(如同事、亲属等);
即使发明人离职、死亡,其继承人仅能继承已确定的报酬财产权益,但 “主张奖励与报酬的权利本身” 仍不可转让,继承人需以自身名义主张遗产范围内的报酬,而非受让该权利。
权利的具体体现(法定最低标准):
奖励权:单位未约定时,发明专利奖金最低不少于 3000 元,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专利最低不少于 1000 元,需在专利权公告后 3 个月内发放;
报酬权:
单位自行实施专利的,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2%(发明 / 实用新型)或 0.2%(外观设计)作为报酬;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从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 10% 给予发明人;
单位转让专利的,需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20% 作为报酬(《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明确)。
三、延伸不可转让权利:相关程序性与身份性权利
除上述核心权利外,发明人基于身份享有的以下权利也具有不可转让性,本质是对署名权和奖励报酬权的保障:
知情权:有权了解专利申请进展、专利实施情况(如许可、转让信息)及单位获得的经济效益,以便主张合理报酬;
意见参与权:单位申请专利时,发明人有权对申请文件提出意见;单位拟放弃专利权或停止专利申请时,需提前 1 个月通知发明人,发明人可协商受让相关权利;
荣誉权:基于发明人身份获得的荣誉(如专利证书副本、科技奖项、表彰等),属于人身性荣誉,不可转让或赠与他人。
关键区分:不可转让权利 vs 可处分权利
需注意,发明人享有的 “优先受让权”(单位转让专利权时,发明人可同等条件优先受让)并非不可转让,但该权利是基于发明人身份的 “优先性权利”,而非核心人身权;而上述三类权利因与发明人的人身专属性直接关联,属于法定不可转让权利,任何单位与发明人约定 “放弃署名权”“转让奖励报酬权” 的条款均无效。
综上,职务发明人的不可转让权利核心围绕 “人身专属性” 展开,署名权是人格权基础,奖励报酬权是依附于身份的法定财产权益,相关程序性权利是权利实现的保障,均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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