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程序中,申请人能否补充新的证据材料?有何提交要求?
专利复审程序中补充新证据的规则与要求
在专利复审程序中,申请人可补充新证据,但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与程序,核心规则如下:
一、补充新证据的合法性前提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及《专利审查指南》,补充证据需满足 3 个核心前提:
时间限制:需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或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指定期限内提交(通常为 1 个月)。超期提交仅两种例外:一是公知常识性证据(如技术词典),二是完善证据形式的公证文书 / 原件,且需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
关联性要求:证据必须直接针对驳回理由或缺陷。例如,驳回理由为 “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可补充对比文件证明现有技术未公开关键特征,或实验数据证明技术效果。与驳回理由无关的证据会被驳回。
程序正当性:提交时需书面说明补充理由,如 “本证据用于证明对比文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 X 特征”,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合议组可不予采纳。
二、补充新证据的具体要求
(一)形式要求
证据类型范围
可提交:对比文件(专利 / 期刊)、实验数据(需加盖测试机构公章)、公知常识证据(教科书 / 手册)、优先权证明文件等。
不可提交:与驳回无关的证据、超期且无正当理由的证据、未办手续的域外证据(除非已被生效裁判确认)。
外文证据处理外文证据需同步提交中文译文,注明翻译机构 / 译者签名,未按期提交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译文需与原文一致,争议时可能需公证。
证据清单与说明需附《复审程序意见陈述书》,逐项列明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并对应驳回理由。例:“证据 1:CN101234567A,证明现有技术未公开权利要求 1 的 Y 特征”。
(二)实质要求
公知常识证明提交技术词典、教科书等公知常识证据时,需明确指出其技术领域及具体内容,无需额外证明公知性。例:“《电子电路设计手册》(P.123)显示,电阻分压电路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域外证据手续境外形成的证据需二选一:①经所在国公证 + 中国使领馆认证;②按双边条约规定办理;③已被中国裁判 / 行政决定确认的无需额外手续。
真实性与合法性禁止伪造证据(如虚构实验数据),否则可能直接维持驳回,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实务操作要点与风险
(一)最佳操作
尽早提交:优先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同步提交证据,避免因后续期限紧张遗漏。
构建证据链:围绕驳回理由组织证据。例:针对 “缺乏创造性”,可依次提交 “对比文件(未公开区别特征)+ 实验数据(技术效果)+ 行业报告(商业成功)”。
利用口头审理:若需补证且时间紧,可申请口头审理,在辩论终结前提交公知常识证据或完善证据形式(如补译文)。
(二)风险防范
避免超期:严格遵守 3 个月复审请求期及答复期,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需在障碍消除后 2 个月内申请恢复权利并附证明。
聚焦关联性:不提交无关证据(如驳回理由为 “公开不充分”,无需提交创造性证据),避免分散合议组注意力。
确保证明力:优先选申请日前公开、同领域的对比文件(专利文献证明力优于跨领域论文)。
四、总结
复审补充证据的核心是 “按时、相关、合规”:
时间上,在复审请求或答复期内提交,例外情形限口头审理前;
内容上,紧扣驳回理由,不冗余、不偏离;
形式上,按要求处理外文、清单、手续,确保证据有效。
按此规则操作,可有效提升复审成功率,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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