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商标代理机构说注册商标要注册黑白商标?
2021-12-11
答:
为什么商标代理机构说注册商标要注册黑白商标?为什么要注册黑白商标?因为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必须同注册一致。由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品牌的宣传会跟随产品的变化而导致颜色会发生变化,这样我们品牌如果申请的黑白颜色的图形,那么我们可以任意变换图形进行宣传使用,如果我们按指定颜色申请,那么我们使用也得按申请商标的图形和颜色一致。比如你注册了一个红色苹果,那么你在使用时只能用红色的,不能改变其他颜色去使用。而黑白商标不受限定。你注册了黑白商标,你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着色,把它变成彩色去使用,就不受颜色的限制。
拿到营业执照是否就可以使用营业执照品牌进行经营了?
2021-12-11
答:
拿到营业执照是否就可以使用营业执照品牌进行经营了?我们拿到营业执照,就开始使用营业执照的名称,作为咱们的品牌进行经营。但是要注意,营业执照并不能使我们获得品牌的独占使用权,也就是别人还可以用。所以说我们必须要注册一个商标,才能获得全国范围之内,您对这个品牌的独占使用权。商标是按地域进行保护的,比如中国大陆使用注册的是中国商标,如果是美国使用,注册欧盟商标那么可以在欧盟成员国内使用。
商标中的TM和R和C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关系?
2021-12-08
答:
商标中的TM和R和C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关系?分不清商标中的TM和R标和C之间有什么区别?商标后面带有TM是正在申请中的意思,TM标不受法律保护,当商标成功审查通过并下证后就可以加上R成为R标,R标是成功注册了商标,所以商标不能随意加R,C是版权标记,作品在进行版权登记后,作品可以出现C,代表作品是版权保护的不容许侵犯。
您好,我们公司的名字被别的公司全类注册商标了,他现在要求我更改公司名字,合理吗
2021-12-08
答:
您好,我们公司的名字被别的公司全类注册商标了,他现在要求我更改公司名字,合理吗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字号和商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1.企业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是用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在企业设立之初便确定下来;商标是区别不同的商品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组合图形构成,商标需要已企业或者个体户的名义申请,通常商标在企业成立之后申请。2.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最主要构成部分,以地域为保护范围,在相同注册区域内具有排他性,即使跨行业也不得注册相同的字号;商标是产品服务的区分标识,注册商标专用权以类别为保护范围,在注册类别中全国范围内均具有排他性,同样的文字和图形只有在跨类别的情况下才允许注册商标。3.《商标法》对于商标的构成及商标的注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字号构成、登记也有简单的规定。商标有显著性的要求,在相同与类似商品上禁止注册相同与近似商标,而目前字号通常并无这些要求,即字号并不需要像商标那样必须具备显著性,通常也难以限制使用近似的字号。4.遇到商标与字号相同或者近似就断言两者之间存在法律权利冲突,未免过于武断,只有当商标与字号为不同企业使用或者拥有,并且已产生或者极其可能产生混淆时,或者一方的使用或者注册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对方利益时,这种损害包括造成商品来源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利用对方的信誉或者损害对方的信誉,此时才能推断两者之间可能存在权利冲突问题。因此,大多数商标与字号相同可能并不会产生权利冲突。
商标证书和商标受理通知书上面的条码是什么?为什么扫描不出什么东西?
2021-10-21
答:
商标证书和商标受理通知书上面的条码是什么?为什么扫描不出什么东西?受理通知书上的条码是他们内部的条码。我们个人通过手机扫描编码是不会出现任何东西的。这个是上臂阿偶内部系统的编号,表示这个商标只有这个编号,商标局内部工作人员扫描出商标的详细信息,和产品条码差不多。不用管他。
app 名字属于商标什么类?
2021-09-28
答:
app名字属于商标什么类?第9类C090142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090591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程序,计算机游戏软件等。第42类网站服务4220-计算机编程服务420209: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420199: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420200:托管计算机站(网站)420205:网络服务器的出租420209: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更新,软件即服务(SaaS),云计算,平台即服务(SaaS),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第35类-广告销售3501-广告350084: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45类社会服务4506-法律服务450212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所以根据企业的app形式可以考虑9,35,38,42,45这些类别,具体情况需要结合企业的情况进行较为准确的申请。
申请软著的源码会不会公开?
2021-09-24
答:
申请软著的源码会不会公开?目前因为软著对于企业有很多用途:比如申请高新、申报政府项目的科技成果证明、双软高新企业认定、作为抵押物银行贷款、教师评职称、学生加学分评奖学金等等。所以有些企业和个人就会用一些代码来申请软著。那么申请软著的源码会不会公开?在小盾知识产权申报软著的实践中,在近年来对于软著的审查逐步重视和规范起来。对于一些申请软著的代码受到真实度,规范性,难易度等的较为严格的检查。所以存在软件著作权申报普通登记的时候出现由于源码质量不过关而要求补证的原因出现。这也是版权对于软著的重视度越来越强,审查员老师的专业性也越来越强。目前递交软著的代码全部都是由代理机构提交纸质文件保留的,因为软著的源码涉及到企业的核心秘密,所以一段时间是不会公开源码的。对于想要查询软著的源码,他人或企业也无法查询,必须是权利方提交查询申请才能进行查询。综上所示:申请软著的源码不会公开社会。
我想注册一个商标但经过查询已经被别人注册了,我能是否可以通过商标撤三多长时间能注册下来
2021-09-12
答:
我想注册一个商标但经过查询已经被别人注册了,我能是否可以通过商标撤三多长时间能注册下来1.首先您需要提供商标的具体名称和商标分类给我。我好做完善的商标查询,看商标名称是否只是因为这一个商标阻挡。如果不是那么要看撤三多个的成本以及成功率。毕竟撤销多个会降低成功率。2.商标撤三案件审查周期大致在12个月左右,这个根据审查量的多少,也会根据不确定因素退后,不过相差不大。如果进行商标撤三我们应该及时提出避免商标被多个商标再次提出申请,造成商标更为复杂的情况。3.建议您在提商标撤三的同时,一并对该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因为一旦商标提出撤三,很多被提撤三的所有权人会再次对该商标进行重新申请,这样他申请在前,撤三就显得没有任何意义了。因此,你后续申请的商标,即使撤三成功了。很有可能也会发生驳回。当然,这个可以通过做驳回复审进行回复,但是成功率又下降了。
商标到期后公司不在了怎么办
2021-09-12
答:
海天和每夫是不是近似商标?
2021-09-11
答:
海天和每夫是不是近似商标?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海天和每夫是不是近似商标?判断两商标是否近似,应当按照相关公众对商标的一般识别和对文字、图形等商标组成部分的理解进行,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申请注册意图、商标使用情况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每夫”构成。引证商标一由汉字“海天”、英文字母“HT”及图案构成,引证商标三由汉字“海天”、英文字母“HAITIAN”构成,引证商标五由汉字“海天”及图形构成,其中汉字“海天”所占比例较大,系三个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诉争商标的汉字“每夫”与三个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海天”相比较,虽然在含义上有所区别,但是“每”系“海”的右半字体结构,“夫”比“天”仅在上字体上部多出一撇,因此在字形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故构成近似标志。根据在案证据,引证商标一、三、五经过在酱油等商品上的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三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商品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因此,本案宜认定诉争商标在除“面包;冰淇淋”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分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这段论述中,法院既认为“每夫”和“海天”构成近似标志,也认为二者在调味品等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商标法专家张月梅则认为“每夫”和“海天”未构成近似标志,但在“海天”商标在调味品上有较高知识度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在调味品等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侵权都有哪几种情况
2021-09-10
答:
商标侵权都有哪几种情况一、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只要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的行为都构成侵权行为。与欧盟不同,中国不存在侵权推定的问题,被控侵权人也不能通过举证证明不存在混淆而免于侵权指控。二、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处主要包含三种商标侵权行为: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类似的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以及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类似的商标。这三种情况都必须考虑混淆可能性。如果不存在混淆可能,这三种情况都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在具体考量混淆可能时,法院需要考虑在先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商标的使用历史等。在“秋林”商标行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商标近似时,还可以结合特定历史关系及处在同一地域等因素,考虑两商标共存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在“红河”商标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细化了判断商标近似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体现在,判断侵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除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外,还应关注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因此应考虑相关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显著性、是否有不正当意图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诸葛酿”商标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时,应考虑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尤其是在先使用、具体使用方式等因素。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所有的注册商标完全嵌入在自己未经注册的产品标识中,并使用在同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的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的关联,应当被认定为商标近似侵权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如果两个商标都是注册商标并且二者构成近似该如何处理呢?由于中国法院不能对商标的有效性作出直接认定,此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然而,如果被控侵权商标曾获得注册商标保护,此后又被宣告无效,宣告无效之前被控使用被控侵权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这取决于被诉标识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对于注册商标撤销前的使用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如果具有溯及力,需要满足何种条件。《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该规定并未明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裁定,对宣告无效前商标注册人自身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即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是否可以据此主张在后注册商标无效前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通常所理解的“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的规定,应当指两个合法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如果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或使用存在恶意,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处理。同理,商标不予注册、被撤销或无效的决定、裁定等对于注册商标撤销或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也应取决于注册商标权利人申请或使用商标是否具有恶意。即注册商标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对于撤销或无效之前的商标注册权人的使用行为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三、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企业名称与商标具有类似的识别功能,同属于商业标识的范畴。因而,《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判断以非突出使用的方式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其后果是否使普通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二是其实施该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虽有工商登记等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应依法判决变更企业名称。如果突出使用他人的字号,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四、将他人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及服务的来源,商品名称则主要是用于商品分类,一般不具有区分来源之功能。但如果商品名称的主要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存在近似之处,且经营者对该部分有意突出使用,足以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则其对商品名称的使用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造成混淆、误认后果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将他人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主要情形是:注册商标非常有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作为某种商品的代名词,如果权利人不阻止他人将其商标用作商品名称,将有导致商标通用化的风险。五、将注册商标用作地理标志使用普通商标一般可以与地理标志共存,因为其属于不同性质的标识。普通商标的作用一般是让消费者将商品与某一具体的来源联系在一起,而地理标志并不涉及某一具体的来源,其主要作用是表彰某一商品具有某种独特的特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与使用可能与地理标志存在一定冲突性。六、将商标用作商业外观(tradedress)商业外观既包括商标的包装、装潢,也包括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等。凡是具有美化商品作用、外部可视的装饰,都属于装潢,通常包括文字图案类和形状构造类两种类型。与外在于商品之上的文字图案类装潢相比,内在于商品之中的形状构造类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需要满足更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一般至少包括:(1)该形状构造应该具有区别于一般常见设计的显著特征。(2)通过在市场上的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该形状构造与特定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即该形状构造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由于商品的外观设计可能同时构成商品的包装或者装潢,因而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规定而获得制止混淆的保护。此时,该外观设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使用该设计的商品必须构成知名商品;第二,该设计已经实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或者装潢;第三,这种设计既不属于由商品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设计,也不属于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设计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设计;第四,他人对该设计的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不过,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终止,至少使社会公众收到了该设计可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信号,因而主张该设计受到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保护的权利人应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有关设计仍应受法律保护。商业外观也是一种区别性标识,将他人的商标作为商业外观的一部分一般都构成侵权行为。七、将商标用作域名域名虽然与商标同样具有标识属性,但域名在网络世界具有唯一性。另外,在域名领域,越是通用的标识,越具有价值。一般而言,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不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如果注册人将域名用于电子商务交易,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第五条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八、在牌匾、招牌、网站等中使用注册商标在招牌、牌匾上使用注册商标必须提供正当理由,没有正当理由在招牌、牌匾上使用注册商标可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侵犯。这里的正当理由包括产品的经销商、零售商可以用注册商标来表明其销售的产品等。九、回收再利用的商标使用在资源日益匮乏的今天,对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应是值得鼓励的行为。《商标法》作为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有义务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做出努力。因而,一般情况下,如果他人没有攀附商标权人商誉的故意,对资源的回收再利用不应构成商标侵权。十、楼盘名称侵权般而言,判断将他人商标作为楼盘名称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是如何定位“商品房”的商品属性。第36、37类房地产服务商标保护范围是否包括楼盘商品是各方的分歧所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乐居雅花园”案中认为:一个楼盘名称只对应一个楼盘。因此,每个楼盘或楼盘中每户单元都是唯一产品,对于唯一产品只能用唯一的名称进行标注,无须使用商标来标明楼盘的来源。鉴于这些因素,在商品国际分类表中,房地产不在其列。房地产只能就其提供的房地产销售服务,申请注册服务商标。也有法院认为,开发、销售、建造不动产项目与第36、37类不动产销售、建筑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楼盘商品与第36、37类不动产管理、建筑服务构成类似。十一、销售侵权与其他类型的侵权不同,销售侵权需要销售方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如果销售方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需要停止销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9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知道包括实际知道与应当知道。同时,这里的销售意指向公众转移商品所有权的行为,如向公司员工发放侵权产品也构成这里的销售行为。有法院认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侵权商品也构成销售行为。法院的理由是业主方须为包括侵权商品在内的整个装修工程及所需材料支付对价,故被告在为他人施工过程中使用涉案被控侵权石膏板的行为应当视为销售行为。十二、反向假冒反向假冒不同于反向混淆,在反向混淆中,各个主体在近似或相同商标下销售的是自己的商品,而反向假冒是在自己的商标下销售别人的商品。中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反向假冒构成侵权行为。十三、间接侵权1.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识以及销售行为从法理上讲,伪造商标标识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直接侵权,因为此时商标还没有用于产品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但如果不对此种行为进行规制,可能导致后续的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因而,商标法对此种行为也进行了规制。从法理上,此种行为应该是一种帮助侵权行为,其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前提条件。然而,如果以帮助侵权理论进行规制,就只能等到这些伪造的标识使用在商品上之后才能禁止伪造行为,这显然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2.帮助侵权《商标法》明确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这里的便利条件包括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帮助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非故意行为不构成侵权。帮助侵权人必须有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帮助侵权的前提是有直接侵权的存在,没有直接侵权的存在一般不构成帮助侵权。按照中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帮助侵权人一般要与直接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1)商场出租方的侵权责任(2)网络交易平台的侵权责任在电子商务日益勃兴的情况下,如何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责任的界限确实值得关注。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完全杜绝假冒行为并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则不能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施加过于严苛的监管责任,但也不能让其在肆意侵权行为面前无所作为,法律必须在这二者间保持一定的平衡性。在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商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商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商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可以结合权利人是否发出侵权警告、侵权现象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侵权警告的反应、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大小等因素综合判定。《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必要的、合理的知识产权合法性注意义务。能够以更低的成本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其指出,侵权行为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上的客观存在,不足以推定其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唯有下列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予以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行为是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的,且“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行为侵犯他人权利。“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行为是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的”情形包括:(1)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位于网站首页、各栏目首页或网站其他主要页面等明显可见的位置;(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被控侵权交易信息进行了人工编辑、选择或推荐;(3)权利人的通知足以使其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存在的。“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行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包括:(1)网络卖家在交易信息中自认侵权;(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知名商品或服务;(3)权利人的通知足以使人相信侵权的可能性较大的。(3)团购网站的侵权责任《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自己名义进行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明确注明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相应交易行为由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提供或从事的,推定由其提供或从事,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网络卖家合作经营,或从网络卖家的经营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应当知道被控侵权行为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的,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般认为,团购网站经营者比纯粹的平台经营者需要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因为其对入驻其平台的商家负有更高的审查义务,同时,其也从产品的直接销售中获取了经济利益,因而,其一般需要承担自营或合营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应责任。(4)关键词搜索的侵权责任关于能否将他人的商标作为关键词搜索并没有非黑即白的答案。在某案件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认为,在谷歌的网络广告关键词服务中,谷歌并没有创建赞助商链接,普通而理性的谷歌搜索引擎的使用者都会认为赞助商链接所传达的信息是广告商的,其并不会认为是谷歌使用或支持了这些信息,因而谷歌并未从事欺骗或误导行为。此案中,法院认为谷歌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并不意味着第三方选用他人的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就是合法的。欧洲法院在谷歌关键词广告案中认为,要认定商标侵权,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广告使用的行为必须对商标保护的功能具有负面的影响。商标的主要功能是来源标识功能,如果关键词搜索结果错误地显示广告商与商标权人存在某种经济联系,这无疑将影响商标的来源标识功能。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该情形:虽然广告与内容并没有表示广告商与商标权人存在经济联系,但其对产品的来源描述故意模糊不清使具有正常知识与理性注意力的网络用户不能认定广告商是否为商标权人。本案中,欧洲法院虽然确立了一些规则,但关于如何理解“具有正常知识与理性注意力的网络用户”(normallyinformedandreasonablyattentiveinternetuser),各成员国的法院却存在不同的看法,导致各国在网络关键词搜索案件中的裁判并不一致。德国似乎对广告商较为友好,而奥地利偏向于商标权人。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其并不排除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搜索的合法性,更注重从行为的结果来看待其合法性。关键词搜索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是购买关键词的一方是否构成侵权。
办理过一次专利费用减缓之后,每年不用再办?
2021-09-08
答:
办理过一次专利费用减缓之后,每年不用再办?专利费用减缓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1.个人减缓:年收入少于6万2.公司减缓:上年度纳税额少于100万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每年专利费用减缓都需要重新办理,但是费减通过的专利可维持年费缴费的费用减缓。
公司地址变了要及时办理商标变更吗?
2021-09-08
答:
我的公司地址变更了,请问需要办理商标变更的吗?不商标变更有没有什么危害?商标局不会无缘无故找你,只要是找你,就一定是事关商标生死大事。商标局怎么找到你,不会电话或微信,只是按照你留在商标登记簿上地址发送通知文件。变更了地址不及时商标变更,商标局就找不到你。为了保障商标遇到无效宣告或撤三案件时,能收到商标局通知文件,合法答辩,需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广州商标注册首选公司
2021-08-24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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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经营性许可证社保要求
2021-08-21
答:
icp经营性许可证社保要求是什么?需要提供3名员工最近3个月社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