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资料是英文,需要翻译成中文吗?
2016-09-07
答:
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软件著作权如果是全英文的资料,除源代码之外,其余资料都需要提供一份中文翻译件给到版权局。并且该中文翻译件上也需要进行申请人的盖章(公司名义申请)或者签字(个人名义申请)。
著作权可以出资吗?
2016-09-07
答:
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著作权,在我国也称作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利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法》关于公司的出资形态的“知识产权”列举规定前提下,具有成为公司出资形态的法律前提。著作权的出资不像货币出资那样可以直接体现为出资额,著作权的出资额需要经过评估作价计算,而其评估作价又比实物及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困难得多。著作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因其“专有性”的特点,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很难用公式精确的计算出。因而,在著作权出资作价的评估中,可能会发生对其价值的“高估”和“低评”。这样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低估著作权的价值,使著作权出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这样就是变相的降低了著作权出资的积极性;当著作权被“高估”的时候,就会造成公司的出资不实,违背公司出资的原则,也会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损害。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著作权法草案中关于侵权的认定
2016-09-07
答:
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逐渐加大,公民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越来越多,重要性也越来越关注,同时知识产权维护意识不断的增强,对于我们来说这是好的开端,知识创造财富的时代在我国已经开始生根发芽,并且有扩大的趋势,而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在社会上侵权的案例越来越多,随着网络的发达,侵权的范围也越来越广,那么要想知道著作权是否侵权,首先要知道自己的作品是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登记取得著作权与不登记取得著作权的区别就是在确权和维权方面省下了很多时间,如果作者未进行著作权登记的话,那么维权的时候,要证明此作品是作者本人的以及侵权作品在本作品创作之后出现的,这无疑加大了作者的举证责任,若有作品登记证书一切就简化了很多。侵权有两种认定方式:1、简单侵权:就是未经许可而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像这种很简单的复制、抄袭,在认定侵权的时候是很简单。2、高级侵权:较高级的抄袭、剽窃,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对于第一种方式侵权认定很好判断,对于第二种方式,就需要对该作品的实质性做一个鉴定和判断,如果说鉴定结果认定涉嫌侵权作品于著作权作品在实质性部分是一致的,并且实质性部分不属于公共作品(公共领域)的话,那么法院一般认定侵权成立。如果说鉴定结果认定实质性部分是不一致的或者说实质性部分一致但已经进入共有领域,那么对于实质性部分不一致的作品,各方都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实质性部分已属于共有领域,任何人或组织都可以以此为原型创作作品。另外,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下使用他人著作权不用获得许可和支付报酬的情形:(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版权注册成功了,商标注册不成功怎么办
2016-09-06
答:
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区别:1、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取得的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独占的、排他的使用商标的权利。而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简而言之就是用在产品或者服务上的标记,即牌子。2、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3、著作权一般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某些特别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的公民和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是以作品的完成为著作权产生的标志而不是发表时。4、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著作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有异议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商标权人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因为保护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所以如果著作权人版权登记成功,商标没有注册成功,那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著作权力提他人商标的异议(公告期内在先商标)或无效宣告(已注册商标)。著作权登记意义在此时便显得非常重要。向商标局或商评委提起确权之诉或侵权之诉前应注意收集这些证据:(一)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二)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三)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自己写的文字好申请版权和著作权么?
2016-09-06
答:
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文字可以申请著作权中的文字作品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着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现在著作权含义更宽泛,还包含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随即产生,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创作者自愿的情况下。但仍然鼓励进行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保护,因为文字作品著作权保护有如下意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1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当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时,著作权登记所发给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起到初步证明作用。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1、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否则,持有登记证书的一方将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2、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是著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条件;3、办理著作权登记,是我国担保法规定使用作品著作权为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必经程序;4、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申请对作品著作权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交的必备证明文件;5、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竞争力展现的标志。作品可以不断被复制和使用,还可以不断被改编成其它形式的作品,因此它可以带来源源不断的财产性收入。随着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对著作权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但为了安全起见,一些人积极去申请了著作权登记,特别是当作品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时,为自己的作品再加上一道“保险”。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著作权是生产者、经营者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失去它就等于失去了潜在的市场和利润。用户申请的途径有两种:1、自行申请2、委托正规专业的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申请。委托小盾知识产权公司办理的著作权登记的流程:1、与小盾知识产权公司签订合同,达成合作2、客户提供美术作品、创作意图和小盾公司的技术交底书3、小盾递交版权登记所有文件给到版权局4、一周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5、申请后30个工作日左右下发证书6、寄送证书给客户
山东济南文字著作版权注册在那里办?
2016-09-06
答:
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山东济南文字著作权登记申请,用户可以选择在当地知识产权局进行办理,也可以选择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办理登记。两种登记下发的证书不同,但证书的保护和维权效益是一样的。用户申请的途径有两种:1、自行申请2、委托正规专业的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申请。委托小盾知识产权公司办理的著作权登记的流程:1、与小盾知识产权公司签订合同,达成合作2、客户提供美术作品、创作意图和小盾公司的技术交底书3、小盾递交版权登记所有文件给到版权局4、一周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5、申请后30个工作日左右下发证书6、寄送证书给客户
将商标申请著作权保护有无必要,流程和费用?
2016-09-06
答:
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商标在进行申请的过程中,常常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会建议用户同时进行该商标的著作权保护,尤其是图形的著作权。很多客户认为是知识产权公司的一种赚钱的手段,殊不知,隔行如隔山,术业有专攻的道理。知识产权这种提醒和建议是非常有必要的。是为了商标保护和将来维权的更全面性。一、小编今天就和大家说说商标著作权登记的重要性。1、维权的重要性虽然著作权一经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但我们仍然鼓励进行登记,著作权登记可以证明设计的原创性,而且办理时间较短,这对于申请商标注册都是有益的补充,甚至会在以后可能产生的商标确权纠纷中起到关键作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2、保护的力度大著作权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所保护的在先权利之一,保护力度却是相当大。因为不考虑商品情形,等于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都给予了保护,这个力度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旦别人将其商标登记为美术作品版权,则可以用于对抗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所以:当权利人完成某一作品时,不仅要注意保留作品的设计原稿、委托设计合同及其他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还应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减轻后续著作权纠纷中的举证难度。二、著作权办理登记的流程。1、与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签订委托合同;2、提供相关资料给到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3、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整理整套上报资料;4、3个工作日左右即可下发受理通知书;5、按照加急时长下发版权登记证书;6、小盾知识产权顺丰寄送该证书给客户。三、著作权登记的费用。委托小盾知识产权公司代为申请的,1200元/件。用户可以根据需求选择拿证时长:3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
软件著作权转让收费是受让方支付吗
2016-09-06
答:
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版权转让就是指版权所有者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把版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享有的法律行为。版权转让费用一般包括转让费+代理费+转让受理费。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费用,通常由转让人交,或者双方商议,按照双方在转让合同中的约定,由约定方来提交。在办理版权转让时,除了慎重对待转让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解,还应咨询高水平高素质的代理人来办理,有效规避风险,版权转让过程中需要需要的几点:1、非法转让问题转让人并不是版权所有人,并且未经过权利所有人同意,以欺诈不正当手段将别人的版权偷偷的转让。2、无效转让问题就是指转让不符合版权局规定的限制条件,虽然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并且支付了转让费用,但不可能获得版权局的核准,所以转让无效。3、隐瞒权益问题转让人在转让时,隐瞒了在转让之前已经被许可他人使用,被质押抵债,被转让等问题,使得受让人的实际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在办理版权转让申请时候,要防止类似风险的产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美术版权作品保护颜色吗
2016-09-05
答:
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该著作权即会产生。美术作品版权保护作品中的每个元素,包括颜色。但不能单从作品颜色来认定两件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因为著作权法有规定:如果不同作者各自独立完成一件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只要美术作品是由作者直接创作而产生的,是作者思想感情的体现,而不是单纯模仿、抄袭他人的作品,即使与他人的作品有某些相似或雷同之处,也不影响其著作权,也应收到著作权保护。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法可以分为如下几点: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对于侵权人行为的确定有如下几点:1、接触权利人的作品权利人要主张他人抄袭,必然要证明别人接触过自己的作品。当然,证明的途径有很多,如出版过作品就可以做一种推论。2、剽窃权利人的作品对剽窃行为的认定,实际上就是以对权利人的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的对比的方式来完成的,即首先确定权利人的权利保护范围,也就是将权利人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与被控侵权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然后通过对比来衡量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的相似”。当然如果被诉侵权,被控侵权人也可以采用如下方式进行答辩:1、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理的使用:(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2、少量性使用(一)是看被使用作品的量有多大。剽窃的构成应当具有一定的量上的要求,具体标准应具体依案情来掌握。
著作权法修订的意义是什么?
2016-09-05
答:
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这个修正案的通过,使我国著作权法律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了新的水平,必将在国内外产生良好的反响,完善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决策。
新著作权法包含哪些内容?
2016-09-05
答:
G20来了-中国同世界一道引领创新新常态(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 表 演第三节 录音录像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二章 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六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第二十七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第二十八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第二十九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第二节 表 演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三节 录音录像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五十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第五十三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第五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六十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前后对比?
2016-09-05
答:
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内容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删除原来对非法出版物不予以保护的条款,增加规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修订前后对比如下:修订前: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修订后: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该等修订实际上是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进行的,在某种程度体现了国际法律规则对境内法律的影响。二、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出质的登记管理部门本次修订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具体内容如下: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该规定与物权法中关于著作权出质的登记相对应。《物权法》的规定为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内容如下: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如何选择著作权代理机构?
2016-09-05
答:
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著作权代理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审核批准,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版权(著作权)申请或其他版权(著作权)事务的服务机构。软件著作权选择代理机构的好处包括:1、办理版权事务是一项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它涉及法律、经济等多方面的知识。如果申请人不熟悉版权的法律规定及怎样申请版权,又不委托版权代理人,就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甚至会丧失本应该得到的权利。2、要撰写出一套合格的版权申请文件,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和具有撰写实践的人是很难写好版权申请文件的。3、在申请文件提交以后,还有许多需要办理的手续,有可能还要答复审查员提出的意见。如果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可能前功尽弃,造成不应有的却无法挽回的损失。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正规、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项目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法律维权,诉讼案件等。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备案,并授权于知识产权各项业务的代理工作。对于著作权申请,根据不同的作品项目收取的费用也不相同,并且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进行著作权获证加急处理。加急时长3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加急时长不同,收费也不相同。客户根据根据实际申请的项目进行咨询。24小时小盾知识产权客服服务QQ:2755477431;服务热线:400-998-6803
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
2016-09-05
答:
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首要问题,要使传统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必须将作品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即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原作品被数字化后,改变的只是作品的存在形式,作品的内容并未因存在形式而改变。作品在被数字化后仍具备作品的独创性和复制性两个实质要件。因此,网络作品理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1、注意自己的版权保护,要及时的清理我们电脑和其他用品的病毒,同时要留下自己的文章原创证明,这样我们在维护自己权利时候就会有理有据了。2、对其网络作品进行登记。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著作权人可以将其网络作品在所属地区的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此外,《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应该说,著作权登记对于明确著作权权利归属、减少纷争、维护著作权交易安全有着积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随着网络著作权研究和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新的技术认定手段的发展,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的认定途径肯定也将更加合理和可行,但无论如何,作者都需要在创作过程中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以免造成日后取证困难。3、借用新型技术手段。网络著作权人可以主动利用一些技术手段,如目前较为流行的数字水印、电子签名等,对自己的网络作品进行标识。这样就使得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传播过程中始终能够得到辨析。事实上,目前一种全新的、快捷方便的数字时代版权自助保护方式——“时间戳”服务已经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认可,加盖了时间戳的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因此,网络作品作者及时申请时间戳,获得第一时间作品存在及内容完整性证明,将有利于维护自己的作者权益。4、提供创作网络作品的原始资料-申请文字或美术著作权。网络作品作者可以提供与创作网络作品相关的文件或资料,一个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阶段、构思阶段和表达阶段。比如文字作品,作者可以提供比如纸质手稿、创作时的文章大纲、思路图纸等,又比如摄影作品,则可以提供胶卷底片、数码照片原图等。总之,一切有助于证明作品的来源、作品的创作过程和作者的原创份的文件和资料都可以提交。5、网络注册账号和密码验证。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认定方法。一般来说,网络用户注册后会获得账号、密码和网址,并只由其注册人掌握、使用。文章的上载、删除工作亦只能由注册人完成。因此,当事人只要能证明其能够顺利地登陆个人网络平台,并能完成修改密码、发表作品等操作,那么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他就是其网络虚拟身份对应的真实作者。同时,为了增强上述方法的证明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来提升相关资料的可信度。6、由网站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资料。在网络上发表作品的作者,一般都需要利用相关网站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和平台,比如注册成为某论坛的用户、使用网站的邮箱、使用网站提供的个人主页或空间。因此,如果法院认为网络著作权人自行出具的电子资料可信度低,则可以对网络服务商进行取证,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能够证明该著作权人的相关信息,如用户名、注册信息、邮箱地址等。在推广网站实名制的前提下,这种方式将会发生更大的作用,如目前新浪微博等微博客采用加V的方式对作者身份进行认定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
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心是唯一的登记机构吗?
2016-09-05
答:
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唯一的软件登记机构和颁发证书机构,用户可以自行递交申请,也可以委托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办理登记。软件著作权的办理流程包括:1、与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签订委托合同。2、客户提供如下资料:技术交底书(小盾知识产权公司提供模版),源代码,操作说明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整理需要递交的资料。4、小盾知识产权公司递交资料后大概3个工作日可下发受理通知书;5、小盾知识产权公司递交资料后大概30个工作日即可下发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顺丰寄付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给到客户。用户可以根据需求选择拿证时长:3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对于有办理著作权申请的,可以直接联系小盾官方客户进行报价,网址:www.xdsipo.comQQ:2755477431电话:4009986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