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问题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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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一、著作权评估的作用著作权评估主要包含软件著作权评估和各类作品版权评估。著作权评估的作用主要包括:著作权评估增资、评估融资、质押贷款、软件著作权成果转让及对外维权三个方面:1、著作权评估增资著作权评估后增资,可以有效解决企业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同时还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作为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使用。对拥有知识产权但没有充足资金运作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通过合资合作的形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公司。2、著作权评估融资、质押贷款以技术为主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把著作权等无形资产通过作价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完全的资本化,以其技术在行业领域中所拥有的先进性与独立性作为招商引资的一个重要依据。而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质押物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进行质押贷款,这样可以为企业盘活大量的无形资产。3、软件著作权成果转让及对外维权企业通过对著作权评估,还为著作权人的研发成果兑现提供了有力的价值依据,同时清晰了解软件著作权成果在市场上的资本化价值的一个考量。此外著作权评估为企业对外维权上提供了有效途径。二、评估需要的资料清单包括:一、软件简介1.软件规范名称2.软件主要功能3.软件研发背景及开发过程4.软件使用领域以及该领域软件产品一般更新速度5.软件开发团队人员情况(数量、层次、学历等)6.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所有人简介二、软件法律状态1.软件来源证明材料(外购提供购货发票,自创提供立项申请书)2.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三、软件的构成详细介绍1.软件运行环境2.软件的系统构成和整体架构3.软件的系统思想及关键技术概述4.软件的鉴别材料(提供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机密部分可以掩盖)5.软件的创新点及优点(和同类软件相比较)6.目前软件的开发程度及软件维护与升级能力7.软件性能与功能评价以及技术性能检测报告8.软件产品的优势和风险分析9.已经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四、软件的实施和销售情况1.软件生产许可证书及相关资格证书2.软件产品使用手册3.软件应用实例及顾客反馈意见和有关合作协议等4.软件销售情况及有关销售协议5.国家政策法规对该领域产品的未来趋势五、软件的市场开发1.软件产品的销售网络2.国内外软件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以及竞争对手的优、劣势分析3.软件所属的行业现状及该软件市场未来发展前景预测相关资料六、软件产品的财务信息1.软件的盈利模式(直接收益、间接收益)介绍2.已经产业化的软件产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财务指标,包括:产品上市时间、销售单价及变动趋势、单位成本及变动趋势、税种及税率、销售增长率、销售利润率等。3.软件企业年终总结、营销计划和发展规划4.软件产品未来五年的经济效益(C表)5.第三方报告包括:市场调研报告、战略性评价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商业计划书等七、评估所需的其他材料1.拟投资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注册新公司)2.软件产权所有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复印件3.科学成果专家评审表(评估价值≥100万)。(仅限于北京地区利用软件著作权投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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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自动产生,我国和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采用自愿登记原则。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著作权人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对已登记的软件给予重点保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对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可以帮助持有者在诉讼中起到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有关规定,证书可以作为软件企业申请减免税收的证明。登记的必要性包括:1、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否则,司法、行政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采信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记载事项。2、作品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通常作为著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3、办理作品版权登记,有利于顺利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4、作品登记证书是权利人申请对作品著作权价值进行评估时,通常作为向评估机构提交的重要的证明文件。5、作品登记证书是权利人竞争力展现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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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第二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二十七条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二十八条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第三十一条 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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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保护的权利,权利包括“权”和“利”两个部分,“权”和“利”是形影不离的两兄弟。产权诉讼起因多是为了维权,而在实践中大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是冲冠一怒为了打击侵权愤而提起诉讼,但是最终的结果常常只是维了“权”,却没了“利”,也就是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常人所说“赢了官司,丢了金钱”,这个说法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何才能将该诉讼做到权利结合呢?1、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2、证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权本身成立第一,证明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归属于原告。即原告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国人,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享有著作权的资格。并且原告与著作权直接存在法定的关系,著作权归于原告和被许可使用。第二,证明争议作品的存在。即原告应提供具体的作品,如书籍、录音等。第三,证明作品在我国享有著作权。即证明作品是原告创作的作品,并提交作品底稿,说明创作的完成时间,以排除他人抄袭的可能性。并且原告作品内容合法,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且作品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内。3、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具体的侵权方式对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情况,原告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被告实施并且在被告使用后的相关证据。例如擅自复制和出版发行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原告需要到市场上购买侵权物品。为公证取证,就是找公证处的人和贵公司的人一起去买(直接向生产厂家进货也可以),然后出个公证书,可以告厂家、也可以告销售者。告销售者的话,有正规购买发票也可以,建议起诉生产厂家。一般情况下,只要原告证明了具体侵权行为方式的存在,也就同时证明了侵权行为的存在。4、选择管辖法院作为原告,选择法院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原告原则、原理被告原则、选择较大城市的原则。这样做主要是因为不同的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可能会存在差异,甚至是比较大的差异,而侵权诉讼案件一般都有几个法院可供选择,因此采用上述三个原则有利于原告。5、起诉前的措施作为原告应考虑申请诉前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将一些重要的证据固定下来,为胜诉后能够获得实际的经济赔偿做保障等。这些做法都是为了诉讼中对原告主张的支持以及胜诉后对原告财产的保护。6、立案、准备开庭7、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应当提交自己因侵权所受经济损失的证据;或被告获得非法利润的证据;或许可他人使用时获得许可使用费的证据。以及提交原告维权合理开支和原告声誉受到损失的证据。以此来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不同的两个作者完全有可能创作出表达形式相同或类似的作品,特别是在摄影作品中,由于所拍摄的自然风景的特定性,相同的角度很可能产生类似的摄影作品,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下列事实之一,可以认定涉案作品相同或近似具有合法理由:(1)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部分源于被告自行创作;(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具有创造性,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2)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部分属于公有领域或者源于第三方;(3)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因在于执行共同的标准或者表达形式有限;(4)其他造成相同或近似的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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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这些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式复制。一般来说,所保护的主要是:文学作品、绘画作品、符号作品、影像作品、工艺美术品等立体作品、表演作品、音像作品等以及激光唱盘、多媒体等新的作品形式。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4,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5,国家。(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著作权保护期限: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的终身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单位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未发表的,《条例》不再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法一般保护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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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根据民法和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四个原则:1、全部赔偿原则;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3、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4、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著作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著作权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权利人的损失计算;2、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3、以正常许可费为参照计算;4、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定额赔偿标准。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评估、鉴定等方法也可以用于赔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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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主要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在讲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出于破坏他人名誉等其他目的的,不构成本罪。第二,注意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情节在区分罪与非罪中的作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无需同时齐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桩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支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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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软件名称;(2)著作权人;(3)开发完成日期;(4)首次发表日期;(5)权利取得方式;(6)权利范围;(7)登记号;(8)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以上事项予以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只能是软件代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并非法定依据。是否软件著作权,仍应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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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版权证书丢失或破损都要去中国版权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补证。补证的同时需要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查询申请,只有出具了查询报告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著作权的补证。补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补发或换发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查询结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用户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办理,著作权办理登记的流程包括:1、与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签订委托合同;2、提供相关资料给到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3、小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整理整套上报资料;4、3个工作日左右即可下发受理通知书;5、下发版权登记证书;6、小盾知识产权顺丰寄送该证书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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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作品登记申请人、其他社会公众、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等对已登记的作品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信息。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查询应缴纳费用。申请人申请查询:应提交查询申请书,写明需查询的作品名称、查询理由、查询内容;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公众申请查询:应提交材料同于申请人查询所提交材料。但其可查询内容限于查看登记申请表格内记载的基本信息和登记证书的真伪。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询:出示查询公函即可。公函中应写明需查询的作品名称和查询内容。如果只是简单的查询,则可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查询别人已经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关信息,包括如下,但无法查询著作权人提交的源代码和文档材料。登记号,分类号,软件全称,软件简称,版本号,著作权人,首次发表日期,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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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自然人利用业余时间及个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完成的,并且与本人的本职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的软件为非职务开发软件。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自然人在单位任职期间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或者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或者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自然人的开发行为属于职务开发,软件为职务开发软件,该软件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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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3)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上述作品的含义是指:(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下作品不能申请登记:哪些作品不能申请登记?(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5)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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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对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这些权利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及修改权;二是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获得报酬权。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据,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独立开发。软件著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2)合作开发。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开发的软件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提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3)委托开发。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著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4)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一般是由国家机关与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接受任务的人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如果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5)职务开发。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6)继承和转让。软件著作权是可以继承的。软件著作权是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法的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软件著作权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版权转让是指版权人将版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版权的版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版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版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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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作品包括两项内容:(1)建筑物本身(仅仅指外观、装饰或设计上含有独创成分的建筑物);(2)建筑设计图与模型。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的保护,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即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不论此种使用是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中,还是工业产品中,亦即不受所使用载体的限制。如何保护建筑设计的著作权(一)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对著作权的约定总体来说,我国目前法律对建筑作品的规定还不很健全,有些规定过于宽泛,有些则缺乏实务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就尤为重要,因为合同在当事人中起到法律的作用。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筑设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建筑(开发)商与设计单位作为建筑设计合同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设计成果的著作权的归属,如双方没有约定,该成果的著作权属于受托方,即设计方。这里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合同中对著作权的约定不能太笼统,仅仅约定著作权归建设方享有或归设计方享有是不够的,应对著作权的各项具体内容进行细致约定,如约定著作权归建设方享有时,设计方是否还享有著作人身权及展览权等著作财产权;如约定著作权归设计方享有,那么建设方是否享有修改权等。(二)设计合同签订前的设计成果如何保护在合同谈判阶段,经常会出现建设方要求设计方边设计边商谈合同的情况,此种情况下,设计方一方面应要求建设方提出书面的阶段性设计要求,另一方面交付阶段性设计成果时一定要作书面交接(让建设方在设计成果交接单上签收)。对于一些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骗取设计方案的个别客户可以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三)出现纠纷及时解决,必要时提起诉讼发现权利被侵害应及时提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要求,必要时提起诉讼。近年来,已有多例设计纠纷案例得到法院的判决,并且随着法制的日趋完善,对建筑作品的保护也将日益加强,不论是设计方还是建设方都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一方面运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他方的合法权利,共同营造一个公平的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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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法务顾问回复: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制作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复制权,即制作拷贝的权利,包括转换录相带用于电视播放;2、放映权,将影视作品公开上映的权利;3、播放权,通过电台、电视台将影视作品的影像、声音或者声像同时播放的权利;4、发行权,即将影视作品的复制品以出售或出租方式推进流通领域的权利;5、改编权,将影视作品戏剧化、小说化、美术化。但国内影视剧字幕上显示的制片人,与北美影视业中的制片人,以及《著作权法》中享有影视作品版权的制片人,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在实际情况中,影视剧字幕中出现的制片人/制片主任/执行制片人往往是个人,其仅作为制片单位的代表,而非著作权人。而鉴于国内的影视工业体系远远落后于北美国家,我们的制片单位的作用也远不及北美的制片人,尤其在导演中心制盛行的影片中,制片单位甚至可有可无。权利人在实际投资前,应与各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自己的电影著作权人身份。此类法律文件包括:编剧的剧本版权授权书、词曲作者版权授权书、联合投资电影协议、设置摄制单位以及联合摄制单位的授权文件等等,如果是由其他单位代为申请立项和《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还要与代为申请单位签署版权归属协议,以证明其合法享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根据影视作品上的署名确定。权利人不要在电影中随意署名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出品人、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等,以免造成权利人认定的麻烦。而是应当在影片中直接阐明:“某某公司为本剧唯一合法版权人。”但实际上著作权人还是以合同为准,就是在拍摄初期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归谁,那就是谁享有这个著作权。建议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影视作品完成以后向国家版权局直属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版权登记,以此来确定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