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问题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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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变更:商标自申请日起,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标等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并且该注册人所有的商标必须一并变更。商标权益人依然是原申请注册人。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分为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为了保障受让人的权益,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权益人在转让后为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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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盾知识产权顾问回复:中国版权中心关于申请软件著作权要求60页的源代码和软件说明文档。这里比较困难的一点是需要有源代码文件。不足60页的提供全部代码。小盾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申请普通申请需要3-4个月。也可委托小盾知识产权进行加急处理,小盾建议30个工作日左右获得软件著作权证书。具体产品地址:http://www.xdsipo.com/index.php?app=goods&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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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证明登记主体享有软件著作权以及订立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的重要书面证据。软件著作权登记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而且各国有关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在具体内容上也有差异,因此,对软件著作权侵权的理解和认定也有不同。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11)其他违反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有上述第一到五条和第十一条行为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有上述第六到十条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侵权如何取证,如何合法判定侵权行为等问题可以咨询小盾知识产权网在线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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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具体作品如下:(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需要了解更多,请咨询小盾知识产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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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依照商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外国人商标注册申请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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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过期或无效之后再去办理商标转让是非常有风险的,所以我们建议客户在营业执照变动前先办理商标的转让,否则,无效后基于法人主体资格上存在的商标专用权也就自然丧失了,虽然在商标局的系统上可以查询到该商标仍有效,但实际上该企业已失去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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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买卖,需要在商标局申请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提供如下文件:A、《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B、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C、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出转让方与受让人分别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D、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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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法院认为,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的“正当理由”,应当是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比如,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或因公司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以及不可抗力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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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提交齐备的转让材料,商标受理后大概1个月左右,商标局会下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提交的材料不齐,商标局会下发补正通知书,收到该通知书后30日内需要提交补正材料。那通常都有哪些补正的可能性产生呢?1同一商标注册人名下,有多个近似商标未一齐转让的,需要进行补正。2商标注册人的公章在注册完商标之后发生过变化的,未提交经过公证的公章变更证明的,需要补正。3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是在网上提交的,在提交转让申请时,未提交公证文件时,需要补正。4转让的商标注册人与商标转让人不一致,需要补办变更手续的,需要补正。5审查到商标转让时,商标处于宽展期的,需要补正。6同一商标注册人名下2个近似商标转让,一个转让到多人共有的,一个转让到单独所有的,需要补正。7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提交商标转让,商标局审理后需要提交公证文件的,需要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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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中所称是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一)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三)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2.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二)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三)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3.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二)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三)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4.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5.以下情况视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三)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四)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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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况下商标不能购买:商标转让合同效力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在冻结期和质押期内,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的同意,该商标不得买卖。否则,该商标的转让合同无效。2、商标权使用许可状况。商标权在被转让前,经常会出现转让人已将商标使用权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为了保障受让人的利益,受让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清楚了解该被转让的商标的权利状况,应明确约定被转让商标被许可使用的情况,以及受让人在合同签订后是否仍需承受被许可使用的相关权利义务。3、商标注册证书应作为合同附件。受让方不能仅凭转让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还必须调查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另外,应了解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是否与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若转让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与被转让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和地址不符合的,商标局将驳回转让申请。4、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5、商标在转让过程中,商标受让人在与商标原注册人就转让该商标进行磋商时,往往较少注意到该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商标注册人也可能不会主动披露,一旦该商标原注册人连续3年不使用,那么该商标将会卷入撤三的风险,这也将是商标转让中存在的一个比较隐蔽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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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认定途径包括:1、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2、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3、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认定途径中说到的商标法第十三条包括: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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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对于商标的标样是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商标标样如果是无相同近似的,那成功注册的机率就很大,但如果商标标样是存在如下4个问题的,则需要进行标样的重新提供和查询。第一,商标法规定的禁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地名,带有名族歧视性,夸大宣传欺骗性,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标志等等;第二,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混同;第三,包含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第四,无显著性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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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破损的,申请人在提交补发申请时应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1、如果是客户自行去商标局大厅递交的补证申请,则商标局会将该《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寄送到申请表上对应的地址,客户需要按照商标局的时间要求到商标局大厅进行领取。领取时需要出示的文件如下:1).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2).领证单位介绍信;3).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2、如果是委托小盾知识产品代理机构办理补证手续的,我们在收到商标局下发的新的《商标注册证》后,会及时通知到客户,并顺丰寄送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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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的时候需要提供与原注册证上的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如申请人名义、申请地址都需要和证明材料上的名称号码一致。如果地址已经变更,则提供的证明材料上的地址与原注册证上地址不一致,则很有可能会导致补证不成功。另外,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地址如果变更,不及时办理,可能会导致以后商标局下发的关于商标被提撤三或被提无效宣告的答辩和裁定文件无法收到,则很有可能您的商标权利被无端端的撤销或无效掉了。关于商标地址变更和商标补证,这两个申请文件可以同时递交给商标局,则不影响补发新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