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问题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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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经济高度发达,国民拥有很高的生活水平。国内生产总值位居世界第3位(次于美国和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世界第16位。其人均购买力也位居世界前列。此外,日本还是世界第一大债权国。注册日本商标,可以有效提升企业国际化形象,提升产品的被购买率。日本商标注册的种类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地域集体商标)、防御商标。日本所参加的与商标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政府间组织和国际公约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Trips协定》,《商标法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与菊花徽章(日本皇室标志)、国旗、勋章、联合国或其它国际组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及有害风俗的商标。在日本注册商标哪些商标不能注册?(2)其它使顾客不能辨认经销商的商标。(3)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常见姓名或名称的商标,如“田中”、“池田”等。(4)用商品本身名称表示的商标。(5)极其简单而常见的标记。如一个日文字母或一个英文字母。(6)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产地、销售地、质量、原料、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生产、加工和使用方法以及时期的商标。(7)与“惯用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比如,日本清酒的"正宗",最初是某个公司使用的商标,但久而久之制造同类商品的其它公司也用它来表示自己的商品,或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一般顾客总是把这样的文字或图形同这种商品结合在一起,使人不能辨别这是哪家公司的商品,这种“惯用商标”也不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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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而法律上已经把这四种商标明确划分为注册商标的四个基础类型了。普通商标即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商标。是与驰名商标相对应的一种商标。是普通公司使用的商标。证明商标即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比如“绿色食品”标志等。普通商标的基本功能主要在于标示一定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特定的企业,而证明商标则仅仅在于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的品质、符合一定的条件或满足了一定的要求。证明商标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注册人与使用人分离普通商标,注册人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而证明商标,注册人只能允许符合其规定条件的人在他们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并不能使用,而且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人通常不能是个人。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有哪些区别?(1)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具有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2)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3)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5)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4)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5)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普通商标的受让者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6)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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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通形象可申请为商标和美术版权,如我们熟悉的喜羊羊和灰太狼、愤怒的小鸟等卡通形象,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都注册了商标和美术版权。一、卡通形象美术版权登记获得的保护权利版权,又称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二、卡通形象美术版权登记的好处1、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版权登记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用以证明您是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版权登记证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登记证明,具有一定的公信力,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始证据一般要求是原物和原件,以确保与案件本来情况相符。但电子邮件是一种数字化信件,从技术角度来看,极易被篡改和伪造,且这种篡改和伪造可不留痕迹。因此确定诉讼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邮件是否为原件就很困难,电子邮件在审理中作为法律证据的效力十分有限。2、著作权自愿登记可以涉及到著作权的变更、转让、继承等事实。著作权自愿登记不仅登记的是著作权成立,而且还包括权利变更、权利转让和权利继承等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在进行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3、禁止他人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作品4、能够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法律保护5、节约费用,保护期限长,不用缴纳年费6、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三、卡通形象美术版权登记保护所需要提供的申请文件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要作者签字);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四、电影版权登记委托小盾知识产权公司办理时长申请人委托小盾知识产权公司办理的,可根据客户需求加急到当天-30个工作日获证。五、小盾知识产权公司版权办理范畴小盾知识产权公司承接全国各类版权登记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国家版权登记(颁发的是国家版权登记证书)或者广东省版权登记(颁发的是广东省版权登记证书)。六、卡通形象制作成动画造型后是否仍可保护作者通过手工绘制而形成的视觉图像,结合线条、轮廓、服饰以及颜色的运用形成特定化、固定化的角色造型,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1.静态的动画角色造型属于美术作品从动画角色造型和动画片的创作规律来看,动画角色造型的最初形成一般应早于该动画作品的完成,并以静态造型方式所呈现。这种静态的动画角色造型通常是创作者凭借自身丰富的想象力而创作的虚拟人物、动物或其他生物。由于动画角色的虚拟性,动画角色的创造基本都会经历从无到有的过程,角色造型一般由相貌、形状、服饰等部分组成,这些组成部分的有机结合体现了创作者独具匠心的选择和安排,使之成为区别其他角色的显著性特征。静态的动画角色造型通常以线条、色彩、形状等元素的组合而具有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形式,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2.动态的动画角色造型系对静态动画角色造型的复制动画角色造型是动画片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其与故事情节、画面背景、道具、台词等元素紧密结合而形成一部完整的动画作品。在动画片的拍摄过程中,创作者会以静态的动画角色造型为基础,另行绘制不同表情、特殊动作、侧面、背影等多个版本的角色造型,并拍摄形成连续的画面以满足故事情节发展的需要。因此,如果以最终形成的动画片来看,从动画片中截取任何一帧画面,其中所呈现的动画角色造型与原始静态的角色造型之间都不会完全相同,其表现千变万化。但同时,我们也会发现,无论该角色的动作、表情如何变化,我们总能一眼认出它们,并与其他角色予以区分。究其原因,在于该角色形象虽然处于变化之中,但万变不离其宗,其始终保留了最具显著性和识别性的特征,从而与原始静态的角色造型之间构成实质性相似。鉴于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故动态的动画角色造型虽然对静态动画角色造型进行了一定的改变,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是由于其与原始静态动画角色造型之间存在的差异不明显,不能构成新的美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七、卡通形象美术版权保护的期限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3.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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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电影版权版权也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电影版权,即电影著作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含电影发行权、电影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17项权利。二、什么是电影放映权1、电影公司直接联系影院。一般电影拍完后得发行放映,中间有发行公司,一般全国出名的影院都知道,电影发行公司直接联系影院上映,不过之前影院已有放映基础(设备、投资、规模)。2、加盟国内某个院线。电影院加盟后直接获取新片片源,但放映有限制。而且加盟院线也需要资质,包括影院座位规模、设备、投资。放映一部片子需先交电影费给电影公司,无论放映结果如何,多的电影院留,有分成,少了则电影院赔。3、购买放映权。类似于电视台购买电视剧版权进行电视放映。中国电影院一般都加盟某个院线进行电影放映,不过资金和规模非常重要。不能不经电影方允许私自放映,这属于侵犯版权的违法行为而且会遭到电影公司起诉索赔,除非个人在非公共场合或地下录像厅欣赏。三、电影版权登记的好处1、禁止他人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作品2、能够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法律保护3、节约费用,保护期限长,不用缴纳年费4、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无形资产评估5、可对于权力进行许可,转让,质押,从而获得利益6、减少著作权维权过程中的举证负担。四、电影版权保护的类型1、剧本保护-文字作品类型保护剧本包括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微电影的文字记录等。2、电影保护-视频作品类型保护电影作品包括:微电影(成片)按摄制时间长短、电视剧(成片)按集数保护、动画片(成片)按集数保护、纪录片(成片)按集数保护、电影(成片)按每部保护五、电影版权登记保护所需要提供的申请文件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要作者签字);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六、电影版权登记委托小盾知识产权公司办理时长申请人委托小盾知识产权公司办理的,可根据客户需求加急到当天-30个工作日获证。七、小盾知识产权公司版权办理范畴小盾知识产权公司承接全国各类版权登记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国家版权登记(颁发的是国家版权登记证书)或者广东省版权登记(颁发的是广东省版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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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要求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这个意义上,实用新型有时会被人们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是指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二、实用新型专利授予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三、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目的和不需要实质审查的原因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实际的产品,而且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对于实用性较强,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授权快、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低。四、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流程1、递交申请,3个工作日即可出受理通知书2、初步审查阶段,审查时长6-8个月,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的实质审查。3、授权阶段,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4、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此段时间约为1-2个月左右。五、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文件1、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2、说明书3、说明书附图4、权利要求书5、摘要及其摘要附图6、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有说明书附图7、委托小盾知识产权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六、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从申请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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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的排他性专利权是一种排它权利,产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如没有经过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都是侵权行为。二、专利设计包括哪些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外观设计、图案外观设计、形图结合外观设计、形色结合外观设计、图色结合外观设计和形图色结合外观设计。三、构成外观专利的三种要素构成外观设计的要素有三种,即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四、普通消费者角度对专利侵权的判定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普通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人。通常情况下,普通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涵义是一致的。但是,对于非通常消费品,如建筑材料、机器零部件、电动工具等,普通消费者不是其购买者,不具有对这类用品的一般知识和认知能力,故能够对其进行相同或相近似比对的主体应当为这类用品的特定消费群体,即销售、购买、安装和使用此类产品的人员。五、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一般采用的几种方法1、肉眼观察。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应该根据普通消费者用肉眼进行观察时是否会产生混淆来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部分,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2、隔离观察,直接对比。在具体判断时,首先应当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分别摆放,观察时在时间和空间上均要有一定的间隔.这种隔离观察的方法可以让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产生直观的感觉即第一印象。其次,再将两种产品摆放在一起,由审判人员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直接对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异同,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最终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3、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不能仅从外观设计的局部出发,或者把外观设计的各部分割裂开来,而应当从其整体出发,对其所有要素进行整体观察,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构成和创新点进行综合判断。4、设计要部的比较将要部作为比较的重点,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独创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是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必要条件,要部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是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构成侵权。5、要素的比较相同的外观设计不难认定,只要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全部要素相同,则为相同的外观设计。比较困难的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认定。外观设计相近似是指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基本相同,其中一些微小的差别完全不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使普通消费者对两种产品产生混淆,误认为此即是彼。在判断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时,普遍采用的是设计要部比较法。6、形状、图案、色彩的依次比对在进行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比对时,一般应按照形状、图案、色彩的顺序依次进行。在判断形图色结合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当先判断形状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形状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须再进行图案和色彩的比对;如果形状相同或相似但该形状属于公知在先设计,应进一步判断图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图案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须再进行色彩的比对;如果图案相同或相似但该图案属于公知在先设计,再对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色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色彩相同或相近似的则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三要素中,形状是最主要的,在侵权判定时应以对比形状为主。如果产品的外观形状是专利权人首创,而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该形状并添加了图案,则无论被控侵权产品添加了何种图案,均应认定为侵权。六、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须满足两个条件1、被控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即创新点)2、被控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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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如工艺品、包装箱、包装袋、包装盒都是属于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的文件1、外观专利请求书;2、产品的7个面的图片或照片(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3、委托书-委托小盾知识产权公司申请的委托书;4、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5、外观设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多个设计人,只需要提供主设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符合的产品要求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3、必须富有美感;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1、递交申请-3个工作日出受理通知书;2、初步审查阶段-3-6个月的审查时长;3、授权阶段-初步审查没有问题后,则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4、颁发证书-申请人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后,1-2个月即可获得专利证书。五、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保护期是10年六、外观设计专利对所提交图片或照片的要求1、除了拍摄照片外,外观设计专利也可以用设计的CAD图片1、照片或图片要的是这个产品的七面视图(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2、要求保护图案的,应提交展开图和立体图;要求保护色彩的,应提交彩色和黑白照片或图片3、图的大小在3×8厘米到15×22厘米之间4、图片上不能出现阴影或虚线,照片的背景只能有一种颜色,而且照片上除了所要求的外观设计外,不能有其他任何别的物品。另外,不管提交的是图片还是照片,各视图都必须是正视图5、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6、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套件”字。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7、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设计”字。例如:设计1主视图。8、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组件”字。例如,对于组件产品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为:组件3左视图。9、对于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在其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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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国内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即由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例如:小盾知识产权需要在商标总局备案成为代理机构资质。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提交的书件和文件递交方式不同。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在提交的书件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经办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在文件递交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由申请人或经办人直接将申请文件递交到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代理机构可以将申请文件直接递交、邮寄递交或通过快递企业递交商标局,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负责人的身份证;(二)营业执照。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合伙人的身份证;(二)营业执照;(三)合伙协议。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签约人身份证;(二)承包合同。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经营者的身份证;(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五、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六、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七、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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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伙”是单纯的汉字,而非艺术字,或者无图形结合,如“小伙”两个楷体字,是不建议申请美术版权的。一、什么是版权版权(英文名称:copy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图片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二、什么是美术版权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纸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一般而言,美术作品既包括油画、山水画、素描、国画、书法等在平面上创作的艺术作品,也包括图章、玉雕、竹雕、石像、铜像等三维的空间艺术作品。对于实用艺术品,如装饰布等,如果其图案、色彩等在设计上有独创性,而且具有美感,就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三、对于艺术字“小伙”,或图形+“小伙”,或毛笔字“小伙”,是可以进行美术版权登记的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现有的在先权利”指的是除商标专用权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等。两个字的毛笔字或艺术字,若其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单独作品,则享有著作权,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四、商标和版权的权利取得差异著作权的取得与商标专用权不同,创作行为是事实行为,创作完成之时则自动取得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需要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其核准才可以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五、判断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标准判断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标准一般为近似加接触,即被诉侵权人有接触权利人作品的机会且二者作品构成近似。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在先权利,若该著作权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仍然合法存续,则诉争商标不得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将其作品作为商标注册。将作品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的公告程序相当于将其面对全社会公开,被诉侵权人则被视为有机会接触涉案作品。六、案例分析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现有的在先权利”指的是除商标专用权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等。单个字的毛笔字,若其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单独作品,则享有著作权,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1、“劲”商标是劲牌公司的驰名商标。银涛公司于2003年10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劲涛”商标(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公告。劲牌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异议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劲牌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认为银涛公司未经其许可将与劲牌公司拥有在先著作权的“劲”字注册为商标,侵犯了劲牌公司的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应该不予核准注册。商评委最终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3、劲牌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商评委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一般以诉争商标申请日为准。如果在先权利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已不存在的,则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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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商标商标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二、商标需要具备显著性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所提交的商标图样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是最重要的审查内容之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授予商标专用权。商标的显著性特征,通常是指商标为实现其功能所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三、四个字的商标其中前两个字被他人注册,是否仍具有显著性1、如果四个字的商标组合在一起具有显著性,则不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如果存在如下情况,则判断商标为近似和不具有显著区分性,而将导致商标被驳回。2、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如蒙尔斯特、蒙尔斯吉;帕尔斯、帕洛尔斯;莱克斯顿、莱克斯蔓。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如东方雪、东方雪狼;迷尔派斯、舒尔派斯;电老虎、电飞虎。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如蒙原、蒙原肥羊;绿安、绿安服饰。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如日新、日新生物;桃源、生态桃源;老龙潭、老龙潭山泉;首信、首信高科。5、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如吉祥鸟、东方吉祥鸟;百盛、百盛世家;超力、超力一族。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如三千里、月圆三千里;梦特娇、星星梦特娇;欧莱雅、欧莱雅海皙;红狮、红狮兰龙;长城、凯悦长城。四、商标如何申请注册,需要提供的文件1、商标申请表2、商标委托书3、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组织需要提供法人登记证;个人名义申请需要个人身份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4、清晰商标标样五、商标注册流程1、商标查询2、小盾知识产权出查询方案和商标注册成功率分析3、确定申请,与小盾知识产权签订委托代理合同4、递交申请,第二个工作日即可出商标申请号5、商标进入到形式审查阶段,1-3个月出受理通知书,可打TM开始使用和进驻各大商场。6、商标进入到实质审查阶段,自申请日起9-12个月出实质审查结果7、商标进入到初审公告阶段,公告期3个月8、公告期商标无人异议,出注册公告9、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六、商标的有效期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十二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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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著作权提交可以用黑白颜色提交,也可以用彩色颜色提交。如果美术作品是带有颜色的,建议用带有颜色的进行版权登记申请,可以增加美术作品的独创性。美术作品包括很多要素,如图形、颜色组合等,如果图形一模一样只是颜色不同,造成混淆,形成侵权。虽然使用黑白图片申请,但仍然保护该图片基础上的任意色彩组合。如果有其他人使用该商标的图形应用于相同的产品类别,也是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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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用,而且必须使用。《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商标权质押采用的是登记生效原则,是不必转移对商标权的占有的。因此,商标权利人仍然享有商标专用权是由商标权自身的属性所决定的。《商标法》对商标的转让、使用许可等有登记备案的要求。同时还规定,如果商标权利人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他人便可申请撤销该商标。为避免由于商标被撤销而使担保落空,商标权利人必须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的保值和增值主要依赖于使用,长期闲置会造成其价值大幅缩水,进而极大地减损商标的无形资产。所以,商标权利人切忌质押商标权后便将商标束之高阁不予使用,如果连续3年不使用,很可能会落得个被撤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结果。一、商标权质押的设立问题1、用于质押的商标权的范围商标权包括商标使用权和商标所有权(完全的商标权)。用于质押的商标权是仅指完全的商标权,还是包括商标使用权呢?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用于质押的权利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两种形式,即转让注册商标的权利和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中后者又包括自己使用的权利、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可用于质押的商标权是仅指完全的商标权,还是包括单纯的注册商标使用权。这种混沌状态很容易引起商标权质押纠纷。笔者以为,相关法律应当就用于质押的商标权的范围作出统一而明确的规定。基于质押担保的特点和商标使用权的复杂性考虑,相关法律应当将可用于质押的商标权的范围限定在完全的商标权上,即单纯的商标使用权不能用于设定质押。2、商标权质押的设立程序担保法和物权法虽然就商标权质押程序作了一些规定,但有些问题却没有明确,需要作相应的处理:首先,商标权质押是否存在质押财产移交的问题。与对待动产质押和其他权利质押的要求不同,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在以商标权设定质押时须将商标权的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笔者以为这样的规定并不合理:一方面,它模糊了抵押与质押的界限,因为抵押与质押在形式上一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担保人在设定担保时是否将担保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另一方面,它不利于债权人对出质人的不诚信行为进行控制。虽然商标权质押经过登记,可以起到公示的作用,但出质人仍然可能利用其持有的商标注册证书和对方当事人的疏忽从事一些有损于质权的行为。因此,我国的法律应当明确要求出质人移交准占有权,即将商标注册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其次,商标权质押的登记部门。依物权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权质押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是很妥当,因为相对于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的变更、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等商标法规定的应登记事项,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商标权质押现象可能会更频繁地出现。如果统一由商标局就商标权质押事宜办理登记手续,一方面会使商标局的工作负担太大,同时也会增加商标权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成本。笔者以为,将商标权质押登记的职责赋予设区的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较为适宜。二、质押后注册商标的使用和处分问题1、质押后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其一,出质人自己使用的问题。对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私法领域的问题,应当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解决。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应当基于质押担保的目的与功能进行处理。质押担保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的清偿为目的,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其核心和基础是质物的价值。因此,在当事人没有通过合同予以禁止的情况下,如果出质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没有使该商标的价值减损的,就不会损害到质权人的利益,就不应被禁止。另外,如果不允许出质人在商标权质押设立后使用其注册商标,就会使出质人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使用义务,导致其注册商标被撤销,从而既损害了出质人自身的利益,也不利于质权的实现。其二,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要求有两个,一是经质权人的同意,二是其收益优先用于质权的实现。其中的关键是经质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出质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样的规定难以发挥质押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也不利于提高出质人的偿债能力。笔者以为,只要注册商标使用行为无损于质权所依赖的该商标的价值,就不应禁止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另外,在解决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的问题时,还要妥善处理出质人在商标权质押前与他人订立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以为,如果质权人明知出质人已经订立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却仍然接受以该注册商标设定的质押,出于诚信原则和社会秩序稳定的考虑,在质押设立后这种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履行就不应被禁止;如果出质人未将此前订立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告知质权人,甚至采取欺诈手段,致使质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接受该注册商标作为质押标的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并不应因此而受影响,被许可人仍然有权要求出质人履行合同,但出质人对由此造成的质权人利益的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质权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申请撤销质押合同。2、质押后注册商标的处分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商标权质押后注册商标的转让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没有解决出质人在质押设立后通过其他三种方式处分其注册商标的问题。其一,商标权继承问题。依继承法的精神,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不能拒绝遗产上的负担,必须在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清偿该遗产所负担的债务。对于已设定质押的商标权的继承,笔者以为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继承人放弃对该商标权的继承,由质权人依法对该商标权进行处分以实现其质权;二是由法定评估机构对商标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由继承人以其财产评估价格为限对质权人进行清偿,并获得该商标权;三是依法对该商标权进行处分,用所得价款对质权人优先清偿,剩余价款由继承人享有。其二,商标权因合并而转移的问题。在出质人以其商标权设定质押后,出质人能否与其他企业合并,从而使该注册商标成为合并后的企业的财产呢?笔者以为,企业的合并是企业进行的一种综合性的变更,有多方面的价值,当然不应因其注册商标设定了质押而被否定。但是,质权人的利益也不应因合并而受到损害,如果质权人认为合并会损害其质权的,可以依相关法律要求出质人或合并后的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其他担保。其三,商标权的放弃问题。商标权的放弃包括积极放弃(声明放弃或申请注销)和消极放弃(不办理续展注册手续)两种。商标权的有效存在是质权存在的基础,因此,出质人在质权的有效期间负有保证其商标权有效存在的义务,当然不能放弃其商标权。如果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放弃其商标权,质权人应当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他合适的财产设定质押担保,或由出质人对由此造成的质权人债权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质押后注册商标价值变动的处理问题1、注册商标价值的增加问题在质押期间,注册商标的市场价值可能会上升,这对于质押双方当然是好事,这里的问题主要是质押期间注册商标增加的价值的归属问题。基于质押的特点,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仍归出质人所有,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收益和风险也应由出质人享有和承担。因此,注册商标在质押期间产生的增值,应当由出质人享有。2、注册商标价值的减少问题其一,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注册商标的价值减损。出质人的下列行为可能导致质押商标权价值的减少:因其违法行为而导致其注册商标被撤销;因其商品或服务质量降低而导致其注册商标的价值降低;因其宣传力度的减小而导致其注册商标的价值降低。依物权法第229条之精神,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准用该法有关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质物因出质人的原因有价值减损之虞或危险而害及质权人的利益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但这一规定只能用来解决注册商标的价值有减损的危险、尚未减损的情形,如果注册商标的价值已经发生了减损的情形,该如何处理?笔者以为,这种责任当然应当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出质人偿还债务等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其二,因质权人的原因导致注册商标的价值减损。注册商标的价值在质押后也可能因质权人的多方面的行为而减损。比如,质权人违反约定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的注册商标,因所用商品的质量低劣而损害了该注册商标的声誉;又如,质权人未按照约定对注册商标进行必要的宣传,造成该注册商标知名度的降低。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或者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均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这些规定虽然是直接针对动产质押的,但其所规定的情形同样可能发生在已经设定了质押的注册商标身上。因此,在我国法律未针对商标权质押作出直接规定之前,这些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于注册商标质押。其三,因其他人的原因导致注册商标的价值减损。比如,由于他人假冒注册商标,致使出质人的注册商标的声誉受损;再如,由于他人对出质人的商品或注册商标进行诽谤而使其注册商标的声誉受损。笔者以为,对于这一问题可以有两种救济方式:一是由出质人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所得赔偿金应当优先用于对质权人进行清偿;二是由质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一方面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回复注册商标的状态,另一方面要求赔偿已经造成的损害,并将赔偿金用于担保其债权的实现。四、商标权质权的实现问题对于知识产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我国物权法没有直接规定,而是准用该法有关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的规定。但该规定在适用于商标权质押时有一些特殊问题需要注意。1、以商标权折价清偿的问题其一,对协议折价的限制问题。在折价清偿时,注册商标所折合的金额通常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确定。但是,基于我国合同法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有两种折价协议应当被禁止:一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再就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协议。当出质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对注册商标协商确定的价额过低,就会损害到对其他众多债权人的清偿;而如果出质人的财产属于国有资产,双方故意将注册商标折合的价额确定得很低,或者,如果质权人的财产属于国有资产,双方故意将注册商标折合的价额确定得很高,均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其二,对质权人受让商标权的限制。折价清偿的结果是质权人获得了质押的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授予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果质权人不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就不能取得商标权,也就不应通过折价受让质押商标权的方式实现其质权。另外,每一个商标权都要受到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的限制,如果质权人所经营的商品不属于质押的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那么质权人就不宜通过折价受让的方式取得商标权。因为这种折价受让的结果不符合商标局授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初衷,即使质权人在后来有可能取得相关商品的生产经营权,也会使注册商标的使用价值在较长的时间内被闲置。2、商标权变价的问题其一,质权人能否直接转让商标权?我国的相关法律虽然没有对注册商标转让人的资格作出规定,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权的转让人一般应指商标注册人。如果得不到出质人的配合,质权人将无法转让质押的商标权,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商标法作出配套规定。比如,可以在商标法或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商标局可以依据商标权质押协议办理商标权转移手续。其二,如何确定商标权的市场价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时,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但该规定对商标权的质押很难适用,因为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有其很强的独特性,其市场价格是唯一的,不会有一个同类注册商标的市场价格可供比较。因此,在对商标权进行变价时,不宜以市场价格为标准,而是应当由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质押的注册商标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实现质权的依据。
答:
(一)商标授权又称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权利金;同时授权者给予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商标在没有核准注册的情况下是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的,但是不受法律的保护,双方可以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但由于商标未核准注册,所以暂不能到商标局进行备案,只有等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再去商标局办理许可备案手续。并且许可方需将商标注册情况告知给被许可方,如商标最终未获得核准注册,则该商标不可被继续使用和大面积宣传推广。(二)商标许可协议模板:根据《商标法》和《商标实施条例》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授权范围1、甲方将注册登记的第_______类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乙方使用。2、商标标识:3、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__年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4、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商标范围包括:______5、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行业内普通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在省内行业同类产品上,授权其他生产厂家使用甲方的第__类商标。6、甲方许可乙方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资料上使用的说明文字: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8、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乙方必须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乙方的企业名称和产地。10、甲、乙方应在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就是否继续授权使用商标进行协商,到期继续使用重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续费备案,不续签合同则自行终止。11、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以及在本合同第6项中许可乙方在其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材料中所规定的文字,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1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有权利监督乙方产品质量,乙方有责任将包装设计文稿交给甲方审核备案,以免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13、甲方对乙方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仅为提高乙方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所进行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策划和包装。14、是在法律许可下的合法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应当强调,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法律责任均不得涉及对方;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也均不能构成对各方的法律连带责任。
答:
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构成的,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一、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商标申请需要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⑴经营者的身份证;⑵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二、法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企业、公司。法人商标申请需要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⑴营业执照。三、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这类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认可的组织;②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有能够保证该组织正常活动的机构;③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即必须具有能够单独支配的、与其规模和活动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的财产;④不具有法人资格。例如: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等。其他组织申请需要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应当提交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办学许可证、期刊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四、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五、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通行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答: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所以,商标权和专利权分别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经申请注册后,所有权人也享有排他的专用权,其它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专用权受到一定限制,即只限于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换言之,不同行业或产业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可在某种范围内分享某一商标。例如,“长城牌葡萄酒”和“长城牌润滑油”即可同时存在,而互不构成侵权。但在酒类或润滑油行业中,不得再有其它厂家使用“长城”品牌。如果再有白酒生产厂家未经授权使用“长城”商标,即构成侵权。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三种。专利权具有更强的独占性,实行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以授予发明人专有权利为条件而换取其对社会公开技术细节。作为回报,国家授予专利权人一种独占的权利,即只有权利人自己才能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因此,除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要实施专利技术,必须事先取得专利人的同意,在法律上称为专利许可。这种许可一般通过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书面专利许可协议来完成,其主要内容是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费用而有偿获得该专利的使用权。专利保护主要包括产品结构、颜色配比、外观形状等方面。商标保护的重点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而专利保护的重点是具有新颖性的技术。1.客体不同:专利保护技术内容,包括发明、使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保护商标本身,比如图形、文字、它们的组合或者声音或立体商标。2.期限不同:专利保护期有限,发明20年,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到期不能续展。商标保护10年,但是到期可以续展,因此只要每10年续展一次就可以无限期拥有商标独占使用权。3.申请程序不同:专利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经过初步审查(新型和外观)和实质审查(发明),最终授予专利权。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公告无异议后核准注册。4.保护内容不同:专利保护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同该专利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商标保护不得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如果受保护的是驰名商标,他人即使是不同类商品也不能标注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