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问题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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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2、作为税收优惠的依据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国家对已经登记的软件将会予以重点保护,并享受有关税收、知识产权、融资、进出口、人才吸引等若干的优惠政策。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现在有的地方更规定软件可以作价100%以技术出资的规定。不过一般都要求软件著作权应当取得登记。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登记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登记,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登记证书。除此之外,软件著作权登记还有更为现实的意义,就是享有软件著作权证明作用。软件由一系列的代码组成,称为源代码,其可以无限制的复制。软件著作权所保护的是源代码,一般认为谁持有源代码,谁即是著作权人。由于源代码的可复制性,不象复制纸质材料那样可以区分原始与复制件,假使源代码保密不严,就很难区分著作权人。如果尽早进行著作权登记,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这就是初步的权利证明,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最好证据,而对方要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真正软件著作权人,在举证上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在进行软件著作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也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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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注册商标。对于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所以说个体户注册的商标和企业注册商标获得注册后,享有商标权利。商标注册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最重要的作用是用来将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区别,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才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提交的资料:个体户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所以说不具备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具备申请条件。2016年4月以后,商标总局取消个体户申请商标只能在所属经营范围内选择注册分类的规定,这表示个体户可以针对自己的商标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也是对自己的品牌以后的长期规划的一种大力扶持。商标注册时间进度表1、正式受理,商标局大约3-4个月下发受理通知书2、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审查阶段(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下发初审公告。3、初审公告期3个月。4、初审公告期内无异议,3个月后注册公告。4、打印证书,注册完成,整个时长大约16-18个月左右。注:以上时长仅供参考,具体以中国商标总局审查时间为准。目前商标申请受理案件日益增多。所以商标注册品牌越来越稀缺。所以品牌保护要尽早。有需要了解清晰的请访问:商标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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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期的不同著作权保护期: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者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作品自创立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商标权保护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注册,而且可以无制重复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均为10年。2、获得权利途径不同著作权是一经创作著作权即产生。商标权需要到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实质审查获证后才具有该权利。3、审查机制不同著作权是登记制度,并不会审查作品是否原创和是否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的版权。商标权是审查机制,只有真正通过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和公告期间未被他人提异议,颁发证书的商标才具有商标权。4、保护地域不同著作权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缔约国之间的著作权都在其他国家享受保护的权利,保护范围广。商标权注册成功后,只在本国接受保护,如果需要延伸到其他国家进行保护的,可以采用马德里国际注册,欧盟,非萌,或者逐一国的方式进行其他国家的拓展注册申请。5、保护范围不同著作权可以全类进行保护。商标权保护的是申请的类别和对应小项,他人可以在同类不相同和近似的商品/服务下面进行同样商标的申请。根据小编多年的从业经验,商标和版权实际是相辅相成的一种保护手段,需要两者结合进行保护,为图形商标上份双保险。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个在先权利包括各种权利,既包括商标权,也包括版权。您对LOGO的版权自创作之日起自动产生,受法律保护,但是不申请版权登记的话,以后举证您拥有版权比较麻烦,所以,版权登记比不登记更好了,更容易举证打击侵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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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独创完成了一幅漫画,实际就形成了一件作品。作品自完成之日即自动产生著作权,如果进行著作权的登记保护,则属于美术作品的登记范畴,从产权保护来说,版权的登记其实是成本最低的,从作品的重要性和权属完整的角度来说,还是建议大家对作品、作品的主要形象、作品图片集结成册,登记版权,也是为了将来的维权提供有力的证据。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漫画的形象可以单独授权,比如阿狸就是一个非常成功典范,所以漫画有着非常高的商业价值。当作者创作具有连续故事的漫画或者单元剧性质的漫画的时候,就一定要注意你授权平台或者授权影视化时,到底卖的是一个作品里的一个故事,还是整部作品——这两者的价值完全不一样的。天下霸唱肯定就不会把全部鬼吹灯给同一个公司,他就会把其中的九层妖塔给一个公司,寻龙诀再给一个公司,以后还卖有新的故事,还可以卖第三个公司。对于防止侵权的建议:1、对相对重要的作品,建议作者做好原始证据链的留存。比如:脚本设定、人设、和他人的邮件往来、连载的期刊、第一本单行本,甚至在微博连载的第一次发布截屏等,其中出版物的证据认可程度是最高的。2、把明星画成动漫形象,如果自己欣赏,不需要授权,如果用作营利性质,需要取得明星的授权;而你创作出来的动漫形象是你享有著作权的独立作品,你有权利把它制作成钥匙扣,也有权利授权别人去卖钥匙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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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那合同文本是否具有著作权呢?从简单的合同文本来看,可以区分为文字类型的著作权或者其他类型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合同文本是不是享有著作权,但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有独创性的合同文本,删除其思想及公有领域、事实部分的表达后,有独创性的内容该保护就保护,没有独创性该不保护就不保护,而不是统而言之曰“如果允许‘写得好’的合同文本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这种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了著作权法的本意。”没有对事实具体、充分分析的论断,才是真正违背著作权法精神的。如果书写人的合同文本在没有公开的情况下,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合同相对方在合同进行了保密约定的情形下公开了合同文本,则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合同文本可以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作者可以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合同作品的著作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版权性使用行为,但是由于表达方式有限的原因,合同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得禁止他人在合同中使用与其(享有著作权的合同作品)相同的表达方式。如果书写人将其对合同文本的书写过程进行归纳总结,则研究推理的过程是一篇论文,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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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公开课随着网络科技的越来越发达,做为一种教育资源已经在网络上广为发布和迅速传播开来。一、视频公开课是否具有著作权呢?1、首先,来分析一下,就是什么是作品,视频公开课属于哪一类型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3)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2、作品类别:视频公开课应该属于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可复制性是指作品能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实践中,讲授视频公开课的教师在其专业领域内往往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教学视频、教学大纲、课件、教材、习题等材料往往是教师个性化的思想成果,具有其独创性。根据上述分析,视频公开课符合作品具备的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合法性的条件,并且也属于摄制作品的范畴,所以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的。二、视频公开课的权属分为哪些:1、职务创作:除少数高校和教师明确约定视频公开课著作权由高校享有以及“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视频公开课之外,其他视频公开课应当属于一般职务作品,教师享有著作权,单位享有法定期限内的优先使用权。2、合作创作: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教师合作完成的视频公开课,如果是可以分割使用的,那么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如果是不可以分割的,视频公开课的著作权由实际参与该课程建设的教师共同享有,经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课程著作权,但所得的收益应当在合作作者之间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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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创作和非职务创作如何区分呢:1、非职务创作:自然人利用业余时间及个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完成的,并且与本人的本职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的软件为非职务开发软件。作品是非创作创作的,则著作权属归个人所有。2、职务创作:自然人在单位任职期间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或者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或者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自然人的开发行为属于职务开发。软件为职务开发软件,该软件著作权由单位享有。职务作品的作者,如果没有著作权,但作者仍然享有署名权,利用职务作品谋取利益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3、另外对于单位与职工有协议约定著作权归属作者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的2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4、而临时为完成某作品而缔结的非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算作委托作品的创作者,需按照委托创作的合同来界定,合同明确的按合同,合同不明确的著作权归受托人,在著作权法现有条款中可找到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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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的各成员国承允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截止1984年1月,已有78个国家参加该公约。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对中国生效。成员国国民的已出版作品,不论在何地出版,均在各成员国内享有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凡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第一版的作品,不论作者是否系成员国国民,均享有各成员国给予该国国民已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在每个成员国中均享有该国给予该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同样的保护。这里指的“国民”,也可以包括居住在成员国的外籍居民。所以在中国申请的版权在缔约国之间是受法律保护,并且不受地域限制的。这点和商标,专利有一定的区别,因为商标,专利是受地域性保护区分的。如果需要在其他国家同样受保护,需要到当地国家进行商标,专利的再次申请,才能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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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虽然试题没有明显的在著作权法中有保护的规定。但著作权属于作品的一种,创作者投入大量资源进行考试试题命制、试题库建设和考试用书组织编写,应该依法享有其著作权,考试真题是针对特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而创作完成的特殊作品,所以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公开发表宣传,在未授权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私自使用。但目前在我国台湾地区,其著作权法对于考试真题早就有明确的规定,即在该法第9条中规定:“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也许在不久的将来,著作权法将会对这种考试真题有一个明确的著作权属的明确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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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处侵犯著作权时,应注意掌握《著作权法》中有关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归属、权利的保护期、权利的限制等规定,分清侵犯著作权和合法使用作品的界限,以准确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使用人等的合法权益。一、哪些作品拥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3)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二、哪些作品不拥有著作权:(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5)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三、哪些作品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包括:A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B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间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C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D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E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F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G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H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J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K作品超过权利保护期的。另外,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或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凡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在法律限定范围使用的作品使用者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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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科技越来越快的发展和便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所以对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一、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包括如下几种:1、制作、销售盗版软件;2、网络非法销售传播软件;3、计算机硬盘预装软件;4、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5、冒用他人源程序获取软件登记等二、目前在我国,被侵权需要提供如下证据:1、证明著作权人享有软件的权利;2、证明被侵权方构成侵权的行为及侵权取证。三、对于侵权行为的取证方法:1、公证取证-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到,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证据使用,但有相反的证据除外。2、陷阱取证-以欺骗、引诱等不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在取证的时候需要机会提供型的陷阱取证,周密详细的考虑取证的策略和方法,才不至于失去合法的证据。如果侵权人一直从事侵权行为,被侵权人采取隐瞒真实身份,侵权产品作为诉讼证据,被侵权人的这一行为,仅是侵权人诸多销售行为中的一例,被侵权人仅是给侵权人提供了一次侵权的机会,则这一取证方式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著作权人仅通过像一般者那样要求盗版软件,并且十分容易地就能够取得盗版软件,侵权行为人也只是像销售给一般者一样,销售盗版软件给著作权人,尽管侵权人采取了主动告知有正版软件、甚至要求者正版软件的做法,但侵权人在著作权人要求盗版软件之后,依然出售盗版软件,而且有其他证据证明这种出售行为是长期反复发生的,则应当认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成立。这种情况下的“陷阱取证”,依然应当认定为“机会提供型”的陷阱取证。四、侵权赔偿金额: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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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著作权受到侵权的时候,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维权:1、著作权人向侵权方要求赔偿并私下和解2、著作权人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向侵权方要求赔偿并第三方进行调解3、著作权人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维权后被侵权方将承担如下民事责任,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1、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没收违反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于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等民事责任2、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将没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无论使用哪种维权方式,侵权方都需要提供如下证据证明:1、权属证明文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底稿,原件,如转让取得的则需要提供发票合同做为证据。2、著作权权属范围文件-合法出版物,广告宣传合同,照片,发票,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3、购买的侵权方的证据-被侵权方自行购买或者委托他人购买侵权产品的实物,发票或者公证人员未表明身份情况下购买侵权产品进行的证据和取证过程中的公证文件等。关于权利人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是:权利人只要举出能证明自己是权利人的初步证据就达到了证明要求;对方对权利人提出异议的,应由对方举证证明;对方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的,应当确认主张权利人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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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时候,在我们所阅读的新闻,小说,所看的微信圈文章,所查询的材料等后面都会带有“版权归xxxxxx所有;只能用于xxxxxxx;使用本品须xxxxxxx同意,违者必究。”等字样,这些就是一种著作权的声明。版权声明简单讲就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创作或获得许可作品权利的一种口头或书面主张,一般包括权利归属、作品使用许可方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著作权声明可以直接写在文章后,也可以直接在图片上面打水印。著作权声明样板:此标志属XXX有限公司原创作品,受国家《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做营利性使用;若仅做个人欣赏、交流等非营利性使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我司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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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部剧不论是片头还是片尾曲都存在其著作权,并且按照著作权法,属于音乐著作权类型。如果不是原创音乐,在播放片尾曲时需要获得该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并给予一定的许可费用后才可以进行播放使用,否则将会构成侵权行为。在《宫》播出之后,让大家耳熟然详的一首《见与不见》就因为侵权纠纷被闹上法庭。见与不见是一首诗改成的音乐,诗歌的作者是扎西拉姆·多多,浙江卫视《我爱记歌词》的“领唱公主”凌晗买下了该歌曲的版权,而《宫》在使用的时候进行改编,并且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了播放,导致侵犯了凌晗的权利。所以在使用为电视电影等的音乐请尊重音乐家的劳动,购买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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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文如果是作者原创的,一经完成后就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并且可以登记为文字作品著作权,进行著作权的出售和许可。出售散文著作权在著作权法中即为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转让后,原著作权人因权力转移,失去原著作权属,而受让人取得并享有该著作权。版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在转让过程中,人身权是无法进行转让的。版权转让可以是部分财产权利的转让,也可以是版权中全部财产权利的转让,具体转让的条款需要在转让合同中进行约定。著作权转让需要先办理查询,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1、查询申请表2、查询说明3、转让申请表4、查询和转让委托书5、主体资格证明文件6、作品样本7、转让合同8、著作权证书著作权转让整个过程比较复杂,且容易引发纠纷,造成损失。在此,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的著作权律师,他们实务经验丰富,相信他们能够给您更好地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