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问题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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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在无书面合同或约定不明时归属于哪一方?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实际开发者智力劳动成果的尊重,强调了在委托开发关系中,若缺乏明确的书面约定,法律将著作权赋予实际完成软件开发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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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分别如何计算?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计算方式如下:自然人: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软件是合作开发的,则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非法人组织: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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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临时保护制度?适用于哪些情形?商标临时保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为防止商标权受到侵害或损失而采取的临时性、紧急性法律措施,它并非最终的、固定的法律保护,而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性救济手段。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临时保护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形: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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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正在被异议或复审的商标,会对转让流程产生影响吗?转让正在被异议或复审的商标,会对转让流程产生影响。根据相关规定,处于异议、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审理程序中的商标,虽然可以进行转让,但商标局会暂停转让手续,直至相关异议或复审程序结束。如果商标最终异议成立、被驳回或不予注册,那么转让申请也会随之被驳回,受让人无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只有当异议不成立或者复审成功,商标核准注册后,转让程序才会继续完成。因此,在转让正在被异议或复审的商标时,转让双方需要充分了解相关风险,谨慎决策,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风险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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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时,应重点核查哪些风险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时,需重点核查商标权有效性、权利限制、合同条款完整性三大核心风险点,避免后续产生权属纠纷或转让无效。一、商标权有效性风险核查这是基础前提,若商标本身无效,转让合同也无实际意义。核查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需确认距离有效期满是否超过6个月(若临近需先办理续展再转让)。核查商标是否存在被撤销、被宣告无效的记录,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查询系统”查询商标状态。核查商标是否为完整转让,需确认转让的是商标的全部类别,还是仅部分核定商品/服务,避免漏转或错转。二、商标权利限制风险核查需确认商标是否存在权利负担,避免受让后被第三方主张权利。核查商标是否已设定质押,若已质押且未解除,转让需经质权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核查商标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若存在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需提前与被许可人协商,避免受让后无法正常使用。核查商标是否涉及权属争议或侵权诉讼,若处于诉讼、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中,需评估风险后再决定是否受让。三、合同条款完整性风险核查合同条款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需明确核心内容以规避履约纠纷。明确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需约定付款节点(如定金、尾款支付时间)、金额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明确商标过户时间及手续办理责任,需约定转让方配合提交材料的时限,以及未按时办理导致的赔偿责任。明确瑕疵担保责任,需让转让方承诺“商标无权利瑕疵”,若因转让方隐瞒问题导致商标无法使用,需约定赔偿方式。明确后续服务及争议解决方式,需约定转让后是否提供商标使用资料(如logo源文件),并确定争议解决途径(如诉讼或仲裁)及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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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商标法》规定,以下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事件等。例如,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从而无法使用商标;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停工停产,商标无法投入使用,这些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可提供政府文件、新闻报道等客观证据来证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政府政策性限制:由于政府相关政策的限制,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比如,因行业准入、行政许可审批等政策原因,商标注册人无法开展相关业务,进而无法使用商标。像药品上市审批期间,企业虽拥有商标,但在审批完成前不能生产销售相关药品,商标也就无法使用,此时需提交监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破产清算: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清算等司法程序期间,其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限制,商标使用客观上处于停滞状态。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可提供法院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来证明不使用商标是由于破产清算这一正当理由所致。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除了上述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之外,其他并非由商标注册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使用商标的情况,也可能构成正当理由,但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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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名义注册的商标,执照注销后能否办理续展?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名义注册的商标,执照注销后可以办理续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相关规定,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可以该自然人名义提交续展申请。因为商标权归属于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存续状态无关。在办理续展时,自然人只需提供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即可。不过,部分地区可能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商标的归属和使用情况,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相关部门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具体沟通小盾知识产权商标顾问咨询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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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时,如何标注注册标记才合规?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问题的意见》,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标明注册标记。也就是说,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时,合规的标注方式是在每件注册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分别标注注册标记“®”或“㊟”。例如,若将“ABC”和“DEF”两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应在“ABC”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注册标记,同时在“DEF”的右上角或右下角也标注注册标记。此外,组合使用多件注册商标时,还需满足未对任何一件原注册商标进行改变、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条件,否则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或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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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期限是多长?公告期间主要公示哪些信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期限为三个月,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间主要公示以下信息:初步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类别;申请人名义;申请人地址;商标代理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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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能申请商标注册吗?各需提供哪些主体资格证明?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不同主体申请商标注册所需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如下:自然人国内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申请人为除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应当以其在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国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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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如何计算?到期后如何延续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及权利延续方式如下:保护期限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例如,某商标于2024年1月1日被核准注册,那么其有效期就截止到2034年1月1日。到期后延续权利的方式: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办理续展的具体途径包括:到指定地点办理:可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如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小盾知识产权)办理续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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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小酒馆商标注册类别应该选择哪些?“咖啡小酒馆”商标注册类别需根据其具体业务范围来确定,核心类别为第43类,重要关联类别包括第30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等。具体如下:核心类别:第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其中4301群组“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包含咖啡馆、餐厅、酒吧、鸡尾酒会服务等,是“咖啡小酒馆”商标注册的基础类别,能保护其核心餐饮服务业务。重要关联类别:第30类“食品及调味品”,涉及咖啡、茶、面包、糕点等,若“咖啡小酒馆”提供自有品牌的咖啡饮品、甜点等,需注册此类别;第32类“饮料”,包括啤酒、非酒精饮料等,若有自酿啤酒或特色非酒精饮品,应注册该类别;第33类“酒精饮料”,如白酒、鸡尾酒等,若小酒馆主打特色酒类,此类别必不可少;第35类“广告与连锁经营”,如果“咖啡小酒馆”有连锁经营、广告宣传或线上外卖平台等业务,该类别能保护其商业管理和营销活动。此外,还可根据实际业务拓展情况,考虑注册第21类“餐具、厨具、餐饮用具”、第40类“食品加工”等关联类别,以实现更全面的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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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时,申请人可通过哪些证据反驳?当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时,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类证据进行反驳:对比文件公开时间方面的证据:若能证明对比文件的公开时间晚于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则该对比文件不能作为破坏新颖性的现有技术。例如,对比文件的出版日期、在线发布日期等证明其公开时间在申请日之后的相关材料。对比文件公开内容方面的证据: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含糊不清、无法实施或公开不充分,不能作为评价新颖性的现有技术。比如,对比文件中对某一工艺仅描述了“混合多种成分”,但未明确成分比例、混合温度等关键参数,申请人可提供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依照该描述实现该工艺的专家意见、实验记录等证据。技术特征差异方面的证据: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进行详细对比,指出两者在功能、结构、效果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的证据。例如,对比文件中的装置仅能实现简单功能,而本申请的装置通过增加特定模块实现了更复杂、更优的功能,可提供相关的结构示意图、功能说明文档、性能测试报告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证据:若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如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等,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展览会的证明文件、相关部门关于紧急状态的说明等。他人未经同意泄露内容的证据:如果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导致被认为缺乏新颖性,申请人应提供泄露证据、沟通记录及维权证明等,以证明该公开并非申请人主动为之,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专利申请。现有技术无法制备相关产品的证据:当现有技术文献已经公开专利申请的化合物时,申请人可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制备该化合物。不仅要证明利用对比文件所载实验方法无法制得该化合物,还需证明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实验方法并充分发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常规技能,亦无法制得该化合物,如相关的实验报告、技术分析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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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的专利申请权,当事人未作约定时默认归属于受托人还是委托人?根据《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委托开发的专利申请权,当事人未作约定时,默认归属于受托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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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核心权能包括哪些?与商标专用权的权能体系有何不同?专利权的核心权能包括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等。商标专用权的权能体系主要包括使用权、独占权、许可使用权等。两者在核心权能的具体内容和侧重点上存在差异,具体如下:专利权的核心权能独占实施权:这是专利权的核心内容,指专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许可实施权: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从中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通常通过书面合同形式进行,合同中会明确规定许可的范围、条件等事项。转让权: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一般需通过书面合同进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商标专用权的权能体系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享有独占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转让权: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转让后原注册人不再享有商标权。续展权:商标有效期届满,商标注册人有权申请续展,以维持商标专用权的持续有效。禁止权: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两者权能体系的不同点权利侧重点不同:专利权更侧重于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其独占实施权强调对专利技术本身的排他性使用,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该技术。商标专用权则更侧重于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和区分,其独占权和禁止权主要是为了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权能内容差异:专利权中存在标记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以表明该产品受专利保护。商标专用权中则有续展权,商标注册人可在商标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续展,以持续享有商标专用权,而专利权一般不存在续展的概念,期限届满后权利即终止。